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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在自己哺乳期与母亲结婚生子,并阻止母亲向自己支付抚养费,是否涉嫌侵害人格权?(人格权是什么?)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22 11:33:38 阅读量:88


      高尔基说,母爱是世间最伟大的力量,没有无私的、自我牺牲的母爱的帮助,孩子的心灵将是一片荒漠。然而,倘若自己的父母离婚,继父在自己哺乳期与母亲结婚生子,并阻止母亲向自己支付抚养费,是否涉嫌侵害人格权呢?人格权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张小思(化名)的父亲张小国(化名)与母亲贾小华(化名)于198911月开始同居生活,199146日生育张小思,1992123日张小国与贾小华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孩子由贾小华抚养到一岁半,张小国每月付生活费30元,一岁半后由张小国抚养,贾小华每月付生活费25元,到十八岁。后贾小华与宋小平(化名)相识后结婚生子,且贾小华一直未按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支付抚养费。张小思主张宋小平在其哺乳期内与母亲贾小华恋爱结婚并生育子女、阻止贾小华向其支付每月25元抚养费,侵害了其人格权。那么,宋小平是否真的阻止支付抚养费了呢?是否涉嫌侵害张小思的人格权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名称经过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黔03民终24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小思,女,1991年04月06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小平,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上诉人张小思因与被上诉人宋小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4)黔0324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小思上诉请求:撤销正安县人民法院(2024)黔0324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为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宋小平侵害或损害人格权错误。我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和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证明宋小平不准我生母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在我追索抚养费时叫我签协议,保证不再问他们要钱财,才同意支付拖欠长达30年的抚养费。2.宋小平的所作所为都可以证明他心狠手辣、行为卑鄙,在我断奶五个月就让我生母怀上他的儿子,并且几十年撒泼打滚耍无赖不付抚养费,把抚养的责任推给我奶奶。3.宋小平的职业是关工委主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该根据他职业罪加一等,不能按照一般精神损害来赔偿,要按照严重精神损害来赔偿。4.宋小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损害了我的利益,给我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已经构成对我人格权的侵犯。

宋小平二审期间未发表任何意见。

张小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宋小平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人民币;二、案件受理费由宋小平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张小思的父亲张小国与案外人贾小华于1989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1991年4月6日生育子女张小思,1992年1月23日张小国与贾小华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孩子由宋小平抚养到一岁半,张小国每月付生活费30元,一岁半后由张小国抚养,贾小华每月付生活费25元,到十八岁”。后贾小华与宋小平相识后结婚,1994年1月1日生育一子宋小伟。

一审法院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张小思应当提供宋小平侵犯或损害其人格权的相应证据,但张小思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宋正品侵害人格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张小思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事实和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张小思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张小思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23年11月15日,张小思向一审法院起诉其母亲贾小华,要求贾小华支付其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用77360元和抚养费23120元,该案审理后,一审法院作出(2023)黔0324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驳回张小思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小思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4)黔03民终3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认定事实如下:

张小思的父亲张小国与贾小华于1989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1991年4月6日生育张小思,1992年1月23日张小国与贾小华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孩子由贾小华抚养到一岁半,张小国每月付生活费30元,一岁半后由张小国抚养,贾小华每月付生活费25元,到十八岁”。此后贾小华一直未按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支付抚养费,张小国也未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费用。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张小思在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学习。2020年1月30日,贾小华作为甲方、贾小华的儿子宋小伟作为乙方,张小思作为丙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及其亲属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不再故意侵犯甲方及其亲属的财产权;不再对甲方及其亲属有任何形式的威胁、恐吓等行为。丙方与甲方间的矛盾冲突一笔勾销,过往不再重提。二、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对丙方有语言方面的刺激,不以任何方式侵犯丙方及其亲属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同时,甲方不再就此前打砸旅馆行为追究丙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三、甲方出于血缘亲情给予丙方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00元),当作丙方1岁半至20岁的生活补贴,乙方自愿代甲方支付,同时丙方已知悉并同意由乙方向其支付。乙方将以下述第五条约定的方式向丙方支付上述金额(丙方若出现第六条约定的行为,乙方将终止支付余下金额,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返还已给付的金额)。四、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当日起,除第三条所述给予行为外,不再与甲方和乙方有任何金钱财物往来,不会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要求甲方和乙方对其给予财物。五、乙方应在《和解协议书》生效后,将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00元)分四次,每次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元),分别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12月1日(以上日期均可提前或延后一周),用支付宝账户1471********以转账方式转到丙方支付宝账户5150********@qq.com。六、倘若丙方在本《和解协议书》生效后,仍有任何侵犯甲方及其亲属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行为;故意侵犯甲方及其亲属的财产权或对甲方及其亲属有任何形式的威胁、恐吓等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上述第三条所述给予行为,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丙方返还已给予的金额”。协议达成后,贾小华的儿子宋小伟按照协议内容已向张小思支付了协议约定的金额20万元。

本院认为,张小思主张宋小平在其哺乳期内与母亲贾小华恋爱结婚并生育子女、阻止贾小华向其支付每月25元抚养费,侵害了其人格权。首先,宋小平系在贾小华与张小国离婚后发生恋爱关系并结婚生子,宋小平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行为不存在有侵害张小思人格权的情形。其次,从张小思提供的(2024)黔03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其与宋小平儿子宋小伟的聊天记录来看,并无宋小平曾有阻止贾小华向张小思支付每月25元抚养费的内容,且张小思、宋小伟、贾小华三方在2020年1月签订协议后,宋小伟已向张小思支付了20万元。为此,本院认为,张小思认为宋小平的行为侵害其人格权要求宋小平赔偿500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小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小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陈 娜

员  张钉铭

员  胡晓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琴

员  赵德丹

附件: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即违法。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产生以下的后果:

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冻结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资金;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扣押车辆等动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法接受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等措施。

2.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和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可减少因法院强制执行产生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支出。

 

【律师说法】

思主张宋平在其哺乳期内与母亲贾华恋爱结婚并生育子女、阻止贾华向其支付每月25元抚养费,侵害了其人格权。

首先,宋平系在贾华与张国离婚后发生恋爱关系并结婚生子,宋平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行为不存在有侵害张思人格权的情形。

其次,从张思提供的(2024)黔03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其与宋平儿子宋伟的聊天记录来看,并无宋平曾有阻止贾华向张思支付每月25元抚养费的内容,且张思、宋伟、贾华三方在20201月签订协议后,宋伟已向张思支付了20万元。为此,本院认为,张思认为宋平的行为侵害其人格权要求宋平赔偿500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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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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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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