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是否可以就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或者少付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无权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本条规定的发包人无权主张的权利,包括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的拒付、少付工程款的抗辩权。依法理,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情况下,发包人亦无权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或者少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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