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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风险是什么?(做财产保全有什么风险?)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6 9:36:54 阅读量:36


【关键词】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申请、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集中在判断深圳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应承担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分析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责任归属。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王某某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主要证据证明,且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王某某认为深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且在深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未依法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深圳某公司则辩称,其诉讼请求均有请求权基础,且保全行为适当,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执行款项扣划后未对剩余部分解封的问题,双方均存在过错,二审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关于申请调取证据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自行调取并无不当。综上,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是一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侵权责任和过错责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深圳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其行为合理且无过错。法院强调,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属于申请有错误,从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深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备相应的权利基础,保全数额未超过其诉请,且提供了相应担保,因此保全行为适当。同时,法院也指出,对于执行款项扣划后未及时解封的问题,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维护了一、二审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院对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过错责任原则的严格适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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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申请、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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