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执行异议、再审申请、房屋买卖关系、预告登记、执行效力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包括:1.曹某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2.曹某是否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3.预告登记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物权效力。
【基本案情】
曹某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曹某主张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并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曹某请求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曹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且无法证明其已实际交付148.14万元购房款。因此,曹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驳回曹某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是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曹某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曹某主张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并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曹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且无法证明其已实际交付购房款。法院认为,曹某的情况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因此不享有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时对房屋买卖关系真实性的严格审查,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和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案件中的司法导向,即严格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