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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拖欠的法律后果:张俊案件对雇主的法律教育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30 17:01:58 阅读量:111


“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中,被告人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逃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被定罪。本案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被告人的坦白情节以及量刑问题。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如何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特征?被告人的坦白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是什么?法院在判决中如何平衡法律惩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处理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俊作为泰州市卓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承揽工程后,拖欠工人工资共计1268394.39元。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逃匿。2019年9月29日被抓获后,张俊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张俊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坦白情节,从轻处罚。


【附法院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1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俊,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泰州市卓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2019年8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家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2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泰州市卓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润公司”)承揽了保亿置业(宁波镇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亿公司”)的保亿风景御园工地涂料工程,被告人张俊作为卓润公司实际控制人,雇佣焦某1、张某1、王某1、陈某1四个班组多名工人在上述工地进行施工,至2016年7月工程结束,张俊拖欠上述班组工人工资共计1268394.39元。2016年8月29日,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卓润公司支付相应拖欠工资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到期后被告人张俊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并逃匿。案发后,被告人张俊于2019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俊作为泰州市卓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张俊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证、现场照片、手机通话记录、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施工合同、合同执行情况表、竣工结算审核表、邮寄凭证、电子回单、情况说明、工资支付表、支付凭证、协议、银行交易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被害人焦某1、焦某2、张某1、王某1、陈某1、石某、郭某、康某、王某2、陈某2、穆某、贾某、张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乔某、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俊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8月22日,卓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张俊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12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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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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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拖欠装修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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