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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了放弃社保承诺,仲裁委支持经济补偿金,法院不支持,应该怎么办?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0 14:23:37 阅读量:520


【关键词】 

社会保险、承诺书、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共同导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员工主张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尽管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仅因未缴纳社保而要求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宋强与圣隆公司签订了五份《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后续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包含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员工可解除合同的条款。2024年1月8日,宋强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并要求经济赔偿。公司回应称宋强属自动离职,并提出补缴社保的方案。宋强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宋强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宋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认为宋强以公司未购买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的依据不足,不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社会保险缴纳与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劳动法律规定的严格解释和适用,同时也强调了员工在放弃社会保险权利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首先,法院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行为,也应视为一种民事行为,员工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员工个人意志的尊重,同时也提醒员工在签署类似承诺书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其法律后果。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宋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防止员工在放弃权利后又以相同理由主张权利,从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再次,法院在判决中区分了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虽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义务,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双方的行为和过错。在本案中,由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单纯由用人单位过错所致,因此不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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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保险、承诺书、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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