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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的认定方法?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1 16:07:39 阅读量:254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申请人王某主张其垫付的费用应被认定为职工债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未报销差旅费、采购费、招待费等属于职工债权,且已生效的判决已确认王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故其垫付款不纳入职工债权范围。因此,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索引词

破产债权确认、职工债权、高级管理人员、垫付费用、再审申请

案情

王某是云南韵某公司的前员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债权确认过程中,王某主张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垫付的差旅费、采购费、招待费等共计19166.52元应被确认为职工债权,并要求优先受偿。一审法院未支持王某的主张,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王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王某主张,其所垫付的费用是基于履行职务而产生的,应被认定为职工债权。王某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韵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试图证明其并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已生效的二审判决已确认王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认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债权的范围并不包含职工垫付的未报销款。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未报销费用属于职工债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是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涉及职工债权的认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以及垫付费用的法律性质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职工债权的认定问题。职工债权通常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案中,王某主张其垫付的费用应被认定为职工债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性质和用途,因此法院未支持其主张。

其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问题。《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公司章程、组织结构、员工职责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在本案中,已生效的判决已确认王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认定。

最后,关于垫付费用的法律性质问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垫付的费用是否属于职工债权,需要根据费用的性质、用途以及是否符合公司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在本案中,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未报销费用属于职工债权,因此法院未支持其主张。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中的审慎态度,既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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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债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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