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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诉讼?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1 8:51:09 阅读量:435


案情简介:

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移动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移动通信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销售的大型企业。某移动公司发现某投资公司销售的多款电子产品侵犯了其持有的名为“一种载波聚合系统的测量上报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投资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过程: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某投资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某移动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在福建省福州市销售,故福州市为侵权行为地之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驳回了某投资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某投资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分案审理,并将针对其的起诉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移动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某投资公司与某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不存在分案审理的必要,且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确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管辖权异议、共同诉讼的认定以及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某移动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在福建省福州市销售,故福州市为侵权行为地之一,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其次,关于共同诉讼的认定问题。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诉讼。在本案中,某移动公司主张某投资公司与某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共同诉讼,不存在分案审理的必要。

最后,关于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问题。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在本案中,某移动公司主张某投资公司销售的电子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实体审理中将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并依法作出相应裁判。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审慎态度,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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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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