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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如何界定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4 17:08:40 阅读量: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3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兵,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遂龙,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xx,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宝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傅xx,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安xx、李x及一审第三人四川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傅xx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民终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撤销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8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三项等。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确认安xx、李x私自处分被冻结股权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38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案涉股权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应当对其估价后拍卖变卖,且对于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协商处理。二审法院确认安xx、李x私自处分被冻结股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安xx通过《和解协议书》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影响王xx债权实现。1.《和解协议书》关于李x不再退还安xx股权转让款的约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安xx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王xx债权的实现。二审法院认定“和解协议中同时约定李x应补偿安xx400万元,可以理解为李x接受安xx返还的xx公司20%股权的对价之一”错误。2.李x明知安xx对王xx负有巨额债务,仍然与安xx达成《和解协议书》,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王xx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属无效。3.李x自愿承担安xx经营xx公司期间给xx公司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不是安xx对李x的负债。二审法院认定李x为xx公司解决纠纷自愿出资是安xx给李x造成的损失错误。三、王xx有权请求安xx、李x支付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李x提交意见称,一、王xx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二、王xx主张李x与安xx订立《和解协议书》转让人民法院已查封的股权违反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李x诉安xx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立案在先,在该案审理中李x就案涉xx公司20%股权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安xx持有的xx公司20%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两年(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王xx向法院申请保全安xx所持xx公司20%股份的时间,在前述案件的冻结措施之后,属于未生效的轮候冻结。民事调解书作出时间2020年1月22日在上述冻结措施期间,《和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三、安xx在2017年4月通过微信表示愿意无偿将股权退还给李x,早于2017年9月安xx向王xx出具欠条的时间。因此,李x与安xx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四、安xx违反《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负有向李x返还股权的义务。本案不存在低价转让股权,损害王xx债权的行为。安xx经营xx公司期间给李x造成巨大损失。综上,王xx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x要求再审改判撤销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但其在一审诉讼中已书面申请撤回关于撤销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诉讼请求。故王xx提出的该项再审请求超出了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是否存在错误,从而损害王xx的民事权益。
本案中,首先,安xx与李x于2015年4月8日签订《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李x将其持有的xx公司100%的股权以及与之对应的资产与权益转让给安xx,转让总价款3160万元等。其中2.2.2条约定,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协议标的,受让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如逾期付款按未付部分的20%承担违约赔偿。如逾期付款超过10天,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股权。受让方己付款作为损失弥补归转让方所有,不予退还,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次,在《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之后,李x已按照约定将全部股份转让给安xx。安xx仅向李x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2017年4月,李x与安xx通过微信沟通,安xx承诺如在当月底仍未付清欠款,愿意无偿将股权退还李x。结合安xx自2017年8月25日起逐步将xx公司股权转还给李x的相关事实,可以表明双方已经按照《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办理股权退还事宜,不属于安xx的无偿转让行为。再次,在(2019)川18民初15号民事案件中,李x要求安xx按照《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中安xx及李x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第二条关于安xx退还李xxx公司20%股权的约定,与《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相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实质来源于《和解协议书》第二条,亦与《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相符。王xx认为李x、安xx恶意串通签订《和解协议书》,无偿处分安xx财产权益,影响王xx债权实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王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等关于轮候查封的相关规定,主张民事调解书错误亦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因王xx关于撤销民事调解书的相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其关于安xx、李x承担因其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综上,王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江建中
审 判 员 赵嘉琴
审 判 员 徐春鹏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浩淼
书 记 员 朱小玲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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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诉讼 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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