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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潜水意外频发:14岁少年深水区潜水被水泵吸伤,谁该为这场悲剧买单?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13 12:16:19 阅读量:464


    年仅14岁的小褚,在母亲的陪伴下踏入游泳馆,本应是一场愉快的夏日清凉之旅,却不料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在违规潜入深水区的一次潜水尝试中,小褚的手臂竟被隐藏在水下的抽水泵紧紧吸住,无力挣脱,随即陷入溺水危机,脑部因长时间缺氧而受损。这一潜水意外,不仅给小褚的身体带来了严重伤害,也让其家庭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与困境之中。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小褚的家人毅然将游泳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2022年3月,小褚在母亲陪同下到被告经营的游泳馆游泳,游泳过程中小褚被游泳馆水口的抽水泵吸住手臂无法抽出而溺水,致使小褚因溺水造成脑部因缺氧损伤。事发后小褚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在医院做康复治疗。

  小褚家人认为,小褚在被告经营场所内游泳被抽水泵吸住手臂溺水,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褚溺水造成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游泳馆按照规定进行了工商登记,领取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进行了备案,具备对外经营条件,并按照规定配备了相应的救生员。游泳池内隔离开深水区和浅水区。场馆处悬挂儿童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家长看管好自己的小孩等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家长并不在现场。原告从浅水区违规到深水区潜水,并将水池底部的水口隔离网打开,致溺水受伤。溺水发生后被告方及时下水进行抢救和应急处理,并将其送医救治,被告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尽到了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由于原告家庭困难,被告第一时间为其救治,为原告垫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共计20万元。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因自己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其各项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垫付的费用应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营利性游泳场馆的经营者,对出入人员和现场具有完全的管控能力,针对入场游泳的未成年人,被告须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系因被告游泳馆的抽水泵吸住手臂而溺水,而该水泵所在水口在水池下方,需潜水才能靠近。原告作为未成年人,能够在潜水过程中轻易靠近水口并将手伸进去,可见被告对该水口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管理防范,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同时,在事发的第一时间,场馆的游泳教练及工作人员均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原告进入事发区域,也反映出被告对场馆内安全、秩序方面的巡逻、防范管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另外,原告小褚系未成年人,其自行潜水并将手臂伸进水口将自身处于危险之中,且事发时原告母亲不在场馆内,其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保护和教育义务,但其未能及时履行监督、保护的义务,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故原告方对本此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

   在这场关于责任与安全的较量中,法院依据法律条文与事实证据,给出了明确的裁决。然而,判决背后留下的问题却引人深思:在享受游泳带来的乐趣时,如何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游泳馆作为专业经营场所,其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真正到位?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又该如何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更好地履行保护与教育的职责?这一系列疑问,不仅是对本案的反思,更是对未来类似事件预防的警醒。最终,法院判定游泳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小褚及其监护人则需自行承担剩余的30%,这一判决,是否真正平衡了责任与过错,又能否为未来的类似事件提供有益的借鉴与警示?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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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潜水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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