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中犯罪金额认定难的问题,提出了明确且详细的解决方案。
犯罪金额认定的新规定
一、无法查明被害人的情况
《意见》第5条明确指出,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中,若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查明被害人,办案机关可以依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这一规定为在被害人身份难以确认或无法直接取证的情况下,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犯罪数额认定路径。
二、犯罪集团犯罪数额的认定
对于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认定,《意见》同样给出了明确指导。第5条还规定,可以根据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中抽成的分红或收取的费用数额和方式来进行折算。若无法直接折算,则这些抽成分红或收取的费用数额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犯罪集团内部复杂的财务关系导致的犯罪数额认定难题。
三、成员具体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
针对跨境电诈犯罪集团中每名成员具体对应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的问题,《意见》第6条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即当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已经查证,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来准确认定其罪责。这一规定确保了即使在个体犯罪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也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合理的定罪量刑。
其他重要内容
此外,《意见》还强调了以下几点:
依法严厉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惩处,全力追赃挽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做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罚当其罪。对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涉案财物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出境行为认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的发布为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导,有助于提升司法办案的效率和准确性,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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