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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法治尊严:五法官枉法裁判曝光,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窝案震惊揭露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6/5 12:27:12 阅读量:1249



<a href='https://www.smlaw8.com/falvzixun/70076.html'>伪造证据</a>罪


本人刘某某,男,现年65岁,住湖南省,手机号码1xx。

在本人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简称湖南证监局)、第三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某证券)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诉讼和诉某某证券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x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xx、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xx及民二庭审判员xx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立案二庭庭长xx涉嫌枉法裁判罪xx还涉嫌共同实施虚假诉讼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现举报如下:

一、湖南证监局拒绝看某某证券融资融券“内部文件”原件和对投诉乱作为引发的行政、民事诉讼连环枉法裁判窝案:

2014年9月23日,某某证券在我证券资产仅16万余元等情况下,隐瞒融资融券准入条件真实情况,违反高风险等级融资融券准入和投资者适当性规定,诱使我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书》,出现问题后则称其“内部文件”规定当时融资融券准入资产门槛只要“10”万元,等等,却拒绝给我看“内部文件”。

2019年4月11日,我向湖南证监局投诉,该局作出湘证监(2019)347号《关于刘某某投诉某某证券有关事项的答复函》,称被投诉事项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某某证券相关业务制度,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形。但根据该局此后作出的湘证监信息公开2019】1号《关于刘某某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函》附件1-8复印件证实某某证券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从附件1《关于印发《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即“内部文件”)得知融资融券还有“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应为非保守型、融资融券知识测试得分应在60分以上”的准入条件,而我都不符合,发现该附件1的《通知》有伪造嫌疑,《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有将第五条“个人投资者申请参与融资融券应满足账户资产规模”准入条件改成“10”万元复印后公开嫌疑。我要求依法查阅原件,被该局拒绝


2019年8月20日,我以该局为被告、某某证券为第三人,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该局湘证监函 (2019)347号《答复函》违法并撤销。某某证券在收到我起诉状副本后的8月30日23时许打电话给我约见面协商,后又多次打电话要求尽快见面协商,电话中初步达成按投入本金加利息的赔偿方案,还说本着诚意关心来医院看我,中秋节送我月饼表示意思。但该院在送达9月26日的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后,20日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变更为副院长x波两名人民陪审员变更为审判员,23日反不开庭作出(2019)8601行初37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某某证券对协商认赔也因此反悔。我上诉到长沙市中级法院,该院在行政庭副庭长主审法官xx操作下也不开庭,同年12月27日以(2019)湘01行终110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以一、二审行政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等事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法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湘行申23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股民因合法权益受损向证监机关投诉和证监机关对投诉是否处理如何处理无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我行政诉讼告状无门,上述涉案“内部文件”仍无法看到。

2020年6月8日,我以某某证券故意隐瞒融资融券准入条件真实情况诱使我签订合同构成欺诈事由,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某某证券融资融券合同书》和判决某某证券赔偿我本息实际损失612795元,可该院在独任审判员xx操作下,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偷换论题,混淆举证责任和是非,不依法责令某某证券提交湖南证监局据以作出答复函的上述关键证据“内部文件”原件质证查明事实,反根据该答复函,8月24日以(2020)湘0103民初5912《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我全部诉讼请求。我上诉到长沙市中院,该院在民二庭主审法官xx操作下,如出一辙,12月15日以(2020)湘01民终1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行政、民事审判活动,相关审判人员无疑具有连环系列枉法裁判行为,充当了湖南证监局违法行政和某某证券违法行为保护伞,造成我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严重后果,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构成枉法裁判罪。

二、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x波涉嫌的枉法裁判行为:

1、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捏造该局上述答复函“对原告不具有强制力,未对原告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和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

2、故意违背事实把投诉认定为“举报”,以套用《举报规定》,虚构证券监管机关“并不直接对个别投资者所涉及的权利冲突和市场纠纷进行考量和处理”及“不负有针对个别举报而启动证券监管程序的义务”事项,作为驳回起诉的事实根据。

3、恶意剽窃最高法(2017)行申281号《行政裁定书》针对原告资格的说理,断章取义窃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说理,故意违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我的起诉。

4、故意违背法律剥夺我申请回避权、辩论权、质证权等项诉讼权利,且不依法对涉案证据保全,程序正义被人为破坏殆尽。

5、在已送达开庭传票后,又阴谋操弄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反不开庭,规避对湖南证监局湘证监函(2019)347号《答复函》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答复函的关键证据“内部文件”原件等相关证据真实性依法质证,案件事实未公开审查,就暗箱操作驳回我起诉,为民事诉讼审判人员得以主要利用该局的答复函帮某某证券驳回我全部诉讼请求提供条件,以程序审理代替实体审理,以驳回行政起诉取代民事实体判决,间接造成我证券投资损失60余万元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挽回的严重后果。

三、长沙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xx涉嫌的枉法裁判行为。

对我上诉提出的《强烈要求依法追究湖南证监局局长何庆文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和隐藏证据的法律责任》控告,既不依法审查处理,也不答复控告人,有意放纵妨碍行政诉讼违法行为。 不依职权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反故意违背事实认定“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审无异”及说理;故意将《举报规定》第五条对举报条件的规定,直接引述并虚构为与驳回上诉说理并不相干的法律依据;对我提交再次保全涉案证据申请,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不开庭审理,规避对湖南证监局湘证监函(2019)347号《答复函》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答复函的关键证据“内部文件”原件等相关证据真实性依法质证;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程序审理代替实体审理,以驳回行政上诉取代民事实体判决,为民事诉讼审判人员得以主要利用湖南证监局答复函帮某某证券驳回我全部诉讼请求提供条件,间接造成我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挽回证券投资损失6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本案行政诉讼之所以不开庭审理,是因为怕对涉案证据原件质证,怕对湘证监函(2019)347号《答复函》合法性质证。

四、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xx涉嫌的主要枉法裁判行为。

1、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偷换争议焦点,把我提起的撤销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偷换成确认之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并偷换论题,把我诉请因某某证券欺诈行为导致的损失,偷换成“原告亏损系投资过程中正常的亏损”;故意违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绕开对某某证券欺诈行为的审理,甚至不提,却又径直隔空认定:“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把水搅混。

2、故意违背事实和《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5条、76条等规定,对某某证券不能证明不存在欺诈情形既不依法认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反故意颠倒和混淆举证责任,把证明某某证券融资融券资产门槛金额为多少和证明开户资料是否我填写及某某证券未依法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等举证责任强行转嫁于我,虚构某某证券“开立两融账户时已经尽到了相应提示义务”。

3、故意违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九十五条规定,在我申请责令某某证券提交《关于印发〈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部文”等三份书证原件后,既不依法责令其提交也不通知我不予准许,以规避对“内部文件”原件质证,更未依法认定我主张的书证原件内容为真实,

或认定我的主张成立,连判决书对我的申请事项都只字不提

4、故意规避对某某证券是否向我告知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应为非保守型、融资融券知识测试得分应在60分以上”准入条件的审理,判决书对我是否符合该两项准入条件只字不提。

5、明知湖南证监局作出的湘证监函(2019)347号答复函,因行政诉讼未开庭质证就驳回我的起诉,在湖南证监局赖以作出上述答复函的关键证据《关于印发〈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未依法责令某某证券提交原件质证、某某证券另未提交证据证明融资融券资产门槛金额为多少和已向我告知融资融券上述三项准入条件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仍以该答复函的虚假“答复”为主要根据,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开立两融账户具有合法性、被告不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事”,对资产门槛金额究竟为多少刻意回避不加认定。

6、在缺乏证据证明且肉眼可辨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答题不是我填写的笔迹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认定我“填写了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并确认营业部审荐人已告知其参加融资融券业务需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其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积极特申请参与两融交易”。

7、故意违背事实认定我“进行了投资者知识测试”。涉案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知识测试题》,因答题笔迹明显不是我书写,某某证券和湖南证监局信息公开时不敢提供,见《行政起诉状》提到某某证券未对我进行融资融券知识测试,才向法院提交的。

8、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明知某某证券告知邮箱账号和密码通知短信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而规避认定,却根据湖南证监局上述虚假“答复”认定将追保通知发送至邮箱为己告知。

9、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避(2018)湘民再425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对某某证券不利证据认定,反以湖南证监局上述答复函认定我要求赔偿“强制平仓股票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10、故意违背事实以我在税务工作的经历应当比“常人更加谨慎”为幌子,将某某证券的过错责任强行转嫁于我。

11、故意违背事实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既不甄别写明,也不列举,反而对某某证券提交的争议巨大的证据视为我提交的证据,枉法作出“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意图再次把水搅混。

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xx涉嫌的主要枉法裁判行为。

1、不依职权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民事判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2、故意违背事实,偷换论题,把我提起的案由为“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撤销之诉,偷换成案由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确认之诉,把我因遭受某某证券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偷换成证券投资正常的亏损,有意把水搅混。

3、故意违背事实,遗漏我上诉提出的“判决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请求,绕开我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理由,单就建立在撤销合同基础上赔偿损失的请求判决不予支持,而对我因某某证券欺诈行为诉请撤销融资融券合同一事只字不提,欲盖弥彰,判非所诉。

4、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绕开我提出的撤销《融资融券合同》请求,规避对(2018)湘民再425号民事判决书审查及对某某证券不利证据的认定,以湖南证监局上述答复函认定我要求“赔偿其本金损失、强制平仓股票损失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而我主张撤销合同和赔偿损失,是基于某某证券的欺诈行为,是完全符合《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4条第二款、第77条等规定的。

5、故意颠倒法定举证责任,《融资融券投资者知识测试题》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答题,从字迹上看不是我书写,本应由某某证券提供证据证明是我书写,却反以我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爸非我爸”,判决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故意不对湖南证监局赖以作出湘证监函【2019】347号《关于刘某某投诉某某证券有关事项的答复函》的关键证据《关于印发〈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排质证,对我上诉再次责令某某证券提交《关于印发〈某某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原件申请,既不依法责令某某证券提交,也不通知我不予准许,或认定我对该书证原件主张的内容为真实,甚至判决书对我的申请只字不提,以图掩盖案件关键事实

7、对我提交的2014年9月25日不在某某证券邵阳营业部进行融资融券投资者知识测试,予以反驳的记事本的有时间记录的新的证据,既不依法采信,也不依法予以说明。

8、故意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当我要求先把上述“内部文件”原件拿出来看,就打断并威胁:“调解就是要好多钱,要的嘛!”某某证券则借口法院未要求提交而拒绝,相互勾连唱双簧;还一味给某某证券帮腔,专横跋扈无根无据诬称我“要价那么高”。

9、我对湘证监函(2019)347号《关于刘某某投诉某某证券有关事项的答复函》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严重质疑,对湖南证监局虚假答复行为造成我证券投资经济损失60万余元尚不能挽回,阐明了相关责任人员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如按照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涉嫌构成犯罪的观点,为达以假乱真目的,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拿该局答复函的虚假“答复”为主要根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立案二庭庭长xx主要涉嫌枉法裁判罪外,还涉嫌共同实施虚假诉讼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犯罪。

1、涉嫌的枉法裁判犯罪。

我向湖南证监局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对某某证券还违反《融资融券合同》,单方把追加担保物期限由T+2日改为T+1日,提交了另一客户刘冬成申请再审后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再425号民事判决书,以判决书认定的:某某证券在未与刘冬成另行协商变更追加担保物的期限为T+1日的情况下,单方发布的《关于追加担保物流程调整及受理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公告》,对刘冬成没有约束力,

双方仍应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履行…。”事实,及“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3584号民事判决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冬成465890.10元及该款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年利8.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的判决来证明湖南证监局上述答复函违法和本案一、二审行政裁定错误。可某某证券神通广大,与法院关系非同一般。我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对省高法(2020)湘行申237号行政裁定书和长沙市中级法院(2019)湘01行终1107号行政裁定书申诉,被以唯一救济途径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拒绝,某某证券对

(2018)湘民再4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诉就受理。并且,省高法2020年9月7日再次再审开庭,在刘冬成提出合议庭组成违法、

审判长xx与某某证券有不正常的“其他关系”申请全体回避后,仍由xx继续主持审理。孙也全然不顾省高法原再审(2018)湘民再425号民事判决书对某某证券和刘冬成追加担保物期限争议作出的释法说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12月31日蒙骗省高法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20)湘民再24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某某证券将追加担保物期限从2个交易日变更为1个交易日,“系根据证券管理部门发布的新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新要求调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符合《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调整方式,故应当认定有效,原再审认定对刘冬成不具有约束力不当。”为帮某某证券实现一石二鸟目的,连该“新规定”和“新要求”是什么都不释明,便判决:“撤销本院(2018)湘民再425号民事判决;…。”

实际上,省高法(2020)湘民再244号民事判决书所称“新规定”,也就是省高法(2018)湘民再425号民事判决书所依据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关于‘追加担保物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规定,已“改由双方自由约定”的新“规定”。该判决书所称“新规定”以及“新要求”只是假冒的空壳词汇而已,并无具体内容和出处,且两证券交易所“新要求”亦非应当遵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某某证券在未与刘冬成协商情况下,单方将追加担保物期限由原约定的2个交易日变更为1个交易日,并非如(2020)湘民再244号民事判决书所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规定。某某证券刘x成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第七十三条约定可通过公告形式的单方“调整方式”,仅限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某某证券业务规则的规定作出的”调整范围;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新规定并未规定将追加担保物的期限调整为T+1日,因此,也并非如(2020)湘民再244号民事判决书所称:“符合《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调整方式。”且,这一单方调整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可见,审判长兼主审法官xx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2020)湘民再244号民事判决,其造成的法律后果必定是:某某证券按原再审判决已支付给刘冬成的赔偿款将被执行回转;我民事诉讼申请再审在各种背后因素干扰下,亦将增加新的难度。

2、涉嫌的虚假诉讼罪,同时涉嫌的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

某某证券单方调整追加担保物期限我诉请赔偿也只11965元,但说明对我实体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本案民事诉讼一审第二次开庭,某某证券提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19)湘民监79号《民事裁定书》作为证据,证明对上述(2018)湘民再42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诉“湖南省高院已经通过了再审申请”,阻却省高法上述生效判决的证明力。但其未盖章和签名的《民事申诉状》主要申诉理由也仅仅是:“在官方网站公布《关于追加担保物流程调整及受理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公告》系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某某证券在省高法(2018)湘民再425号民事判决书释法说理非常清楚的情况下,还捏造调整追保期“系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事实由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匡颖申诉,与xx合谋启动再次民事再审程序,属于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二)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构成虚假诉讼罪;因(2020)湘民再244号民事判决某某证券可作为新的证据主张权利,同时也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构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在孙劲松操作下该案能顺利进入再次再审程序,(2020)湘民再244号民事判决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推翻原再审正确判决,令人心惊肉跳!本案民事诉讼审判人员在(2020)湘民再244号民事判决尚未出炉前,敢藐视(2018)湘民42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判决,认定某某证券平仓行为合法,似有预谋 (2018)湘民再425号民事判决在xx策应下笃定将被撤销,孙的胆大和对判决书造假也超出了常人的想象力和心理承受力。

综上,我要看涉案“内部文件”原件被拒绝,行政诉讼驳回起诉不给机会看,民事诉讼依法申请责令某某证券提交湖南证监局赖以作出答复函的关键证据“内部文件”书证原件质证,却石沉大海,审判人员反又拿该局答复函判决定案,最后还轻易攻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启动再次再审程序推翻原再审对某某证券不利判决,说明湖南长沙司法文明生态已遭严重破坏,隐藏未暴露的枉法裁判行为不知还有多少,这些法官目无党纪国法,倒成了压垮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根稻草,给百姓添堵,

给党和政府添乱,还在给《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湖南总分排名倒数第一添砖加瓦。我证券投资损失事小,湖南证监局相关人员违法行为和本案三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行为社会危害性兹事体大,破坏的不止是国家监管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更是党中央整体谋划法治中国、法治政府一体建设的有序推进!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判,是反腐倡廉金钥匙。无利不起早,

案件背后的腐败虽看不见,但暴露出的问题如影相随,习总书记在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话强调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还指出:“要坚决惩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这些人总是当耳边风。因本案审判人员枉法裁判,造成我经济损失60余万元通过法律途径都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已达立案标准应予立案规定,特揭发如前。

以上举报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刘某某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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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枉法裁判罪 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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