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网络连署吁请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存在重大错误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
(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首席大法官张军院长: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我们发现,该“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相抵触,且存在重大逻辑错误。亟待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是:“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注: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后为第二百一十一条)
现以枉法裁判为例,说明应当依法修改理由。
该规定是指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只要有枉法裁判行为情形的应当再审,并未附加刑事责任或纪律处分的前提条件。因为对枉法裁判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纪律处分,都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贪污受贿不同,不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一般是通过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司法行为间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即便与案件审理结果无关,也应当依法先启动再审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已有规定:“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只规定对情节严重的枉法裁判行为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7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罪的定义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以枉法裁判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即情节是否严重定义罪与非罪;虽未构成犯罪,但枉法裁判行为仍成立。
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判行为与裁判结果直接相关,毫无例外必然导致法院裁判结果错误,而与是否追究审判人员刑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无关!二者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将是否追究审判人员刑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与枉法裁判行为导致的法院错误裁判应否再审纠正混为一谈,乱赋因果转移论题,掩盖了原审错误裁判,混淆了枉法裁判行为导致的错误裁判应当再审纠正与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所承担法律后果的逻辑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以“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转移应当再审法定情形,既混淆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间的逻辑关系,亦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对枉法裁判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规定有冲突。
一味以“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牵强界定应当再审法定的“枉法裁判行为”情形,是对枉法裁判行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基本属性的曲解。枉法裁判行为有些构成犯罪,当以此“解释”为由对申请再审的枉法裁判行为事由不依法审查和释明而予以排斥,无异于限制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审判人员则有可能涉嫌玩忽职守或重蹈原审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覆辙。
自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民事诉讼法》后经五次修正均有对枉法裁判行为应当再审规定,最高法院1992年通过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枉法裁判行为尚未作出解释。随着枉法裁判行为逐渐增多,于2022年3月22日通过的现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始见于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历经两次修正未变,影响至今。
枉法裁判行为因最易给“苍蝇、老虎”以可乘之机滋生司法腐败,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而饱受社会诟病。
现实中的枉法裁判行为手法也常见于偷换论题和概念,隐蔽性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由民事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
不应讳言,《解释》中的第三百九十二条对上位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作出的“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解释,有为民事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可能的枉法裁判行为预设“保护伞”之嫌,而埋下的“伏笔”势必造成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大量空转,严重掣肘张军院长提出的“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公正与效率”,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隐藏的最大绊脚石。
综上,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规定,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科学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关系,我们特吁请最高法院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予以修改,以完善新时期国家法律体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顺致崇高的敬礼!
2024年4月25日
附:网络连署表
说 明:
1、上述观点表述不一定十分准确,毕竟是个人之见,真诚地敬请律师同仁,尤其是知名律师、专家教授学者提出宝贵修改补充意见,以期求得共识。修改补充意见请在“备注”栏说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由来已久,对律师执业和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均有较大影响,最高法院如启动修改工作,必将有利于我党领导下的法治中国建设。
3、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包括但不限于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字词句以及语法修辞和逻辑的运用。
4、无论是否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包括本说明),如赞同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修改观点的,都可同时在上述表上署名,按表上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本说明另作修改。
5、请律师同仁们积极参与,广为征求意见,专家教授学者意见尤为重要。
6、本征求意见稿完成后,请各位律师同仁在所附电子表上依次签名或者发送至刘起爱律师电子邮箱、微博、微信(暂定,也可另委托律师);然后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同时呈报给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7、刘起爱律师联系方式:手机号码13341316620、13319691079(微信同号);微信:契合、让心归零;微博:昵称让心归零(即人生如画又如棋);电子邮箱:908700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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