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法律资讯案例 > 此案应否抗诉?

此案应否抗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14 9:45:00 阅读量:256


淡某等4人订立书面协议,共同承包某供销合作社竹片经营业务,约定每人出资1万元,淡某为代表人。

不久,双方即产生纠纷,供销社认为淡某等4人多领取资金7000余元,追收未果后向某法庭起诉淡某,要求返还资金。

淡某认为事实有误,向法庭书面申请追加其他三人为当事人,共同应诉,并且此三人有应诉要求。

但是,法庭只列淡一人为被告,理由是甲方只起诉淡,判决后淡可另行起诉其余三人。

1999年7月10日,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淡归还供销社7000余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淡以计算有误且应4人应诉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抗诉。

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淡申诉有理,仅程序问题就应抗诉;二是认为法庭有理,不予抗诉。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其理由主要是:   一、淡某等4人为个人合伙,而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因此,淡某等4人在本案中为共同诉讼人。

  二、淡某等4人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必须追加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根据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之关系不同,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

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本案中,淡某一方为4人,其诉讼标的(7000余元借贷关系)是4人共同的,因此,其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理论还认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一方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法院对此必须一同审理,并一同作出裁判。

如果漏掉了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则必须追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印发的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必要共同诉讼均有严格要求,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必须追加其他三人为被告方当事人。

  三、共同诉讼具有积极意义。

民事诉讼理论认为,法律确立共同诉讼制度,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又可以使法院避免在同一事件或同类事件上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相关文章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