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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纠纷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412




【释义】

人身自由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因人身自由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权利”的原则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43条的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身自由权在性质上属于何种权利,存有三种不同学说。一是“政治权利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宪法》的概念,是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并非民事权利,不能由民法来调整二是“一般人格权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的内容包含各项权利,是一种集合性的权利三是“具体人格权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与名誉权、身体权等并列的具体人格权。此说为通说,也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的基本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基于当时的立法背景,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并未规定人身自由权。19951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25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其第43条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然人因“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该司法解释将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发展到了普遍适用的范围,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必类推单行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规定》将“人身自由权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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