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来源
检索日期:2023年7月22日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
案由:行贿罪
注;本文数据仅以公网可检索到的案例为准
具体数据分析
一、行贿罪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罪的量刑分为三档:
二、近五年判缓案件占比
2018年-2022年五年间,总共检索到云南省的行贿罪案件共329件,其中有204件被判处缓刑,占比62%。
注:该比例并不能真实的反应行贿罪近五年判罚的全面情况,受制于职务犯罪文书公开的影响,本文章中对文书数据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仅能针对可检索案例进行分析。
三、行贿罪判缓案件时间分布情况
从文书公开的情况来看,近五年云南省的行贿罪文书公开情况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自2018年后公开文书逐年减少,2022年仅9件。
四、行贿罪判缓案件地区分布情况
在检索的范围内,此类案件公开主要分布于保山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和昆明市,其中昆明市的此类案件公开数量最多,合计38件。在迪庆藏族自治州此类案件公开数量最少,仅3件。
五、审理程序
近五年行贿罪可查询到的判缓案件绝大部分由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占比高达97%,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占比较少,仅3%。
(一)其中二审判处缓刑的案件:
1. (2018)云05刑终75号,该案件涉案金额72.3万元,基准刑为第二档:5-10年,其行贿数额在50-100万的区间,同时具备向三人以上行贿的情节,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审改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适用缓刑的情节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动交待了大部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对系列腐败案件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
2. (2018)云06刑终183号,该案件为行贿罪共同犯罪,基准刑为第一档。二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回扣。
徐某受李某安排仅有两次汇款行为,在行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涉案金额约16万,原判免予刑事处罚,二审维持原判。适用缓刑的情节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系主犯,涉案金额约42万,同时,李某还犯有贪污罪。对李某所犯贪污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审改判罚增加金刑,原刑期未做改变。适用缓刑的情节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改表现。
3. (2018)云05刑终90号,该案件涉案金额为21.5万元,基准刑为第一档,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审改判免处罚金,刑期维持原判。适用情节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深,具有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二)其中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缓刑的案件
1. (2021)云3423刑再3号,该案件涉案金额为5万元,基准刑为第一档。原审法院为基层法院,原审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由于该院院长发现判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100,000元以上犯罪数额两倍以下判处罚金,判决确有错误,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再审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适用缓刑的情节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协助监委做其他案件行贿人的工作,酌定从轻处罚;当庭认罪,可从宽处理。
2. (2018)云3325刑再1号,该案件涉案金额为21.9万元,基准刑为第一档。原审法院为基层法院,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2000元;由于该院院长发现判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100,000元以上犯罪数额两倍以下判处罚金,判决确有错误,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再审判处罚金100000元免处罚金,刑期维持原判。适用缓刑的情节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未对其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交待行贿行为,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对其从轻处罚。
3. (2018)云3325刑再2号,该案件涉案金额为35.9万元,基准刑为第一档。原审法院为基层法院,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00元;由于该院院长发现判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100,000元以上犯罪数额两倍以下判处罚金,判决确有错误,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再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适用缓刑的情节为刑法第七十二条,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法院层级
在检索到的行贿罪判缓案件中,不涉及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绝大部分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仍有少部分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占比3%。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
1.(2020)云07刑初20号,该案件涉案金额451.3928万,基准刑为第二档,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适用缓刑的情节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 (2020)云07刑初19号,该案件涉案金额530万,基准刑为第三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适用缓刑的情节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法定情节,且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案发后主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
3. (2018)云05刑终75号,该案件涉案金额72.3万元,基准刑为第二档:5-10年,其行贿数额在50-100万的区间,同时具备向三人以上行贿的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案件上文分析过,不再重复分析)
4. (2018)云06刑终183号,该案件为行贿罪共同犯罪,基准刑为第一档。二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回扣。徐某受李某安排仅有两次汇款行为,在行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涉案金额约16万;李某系主犯,涉案金额约42万。同时,李某还犯有贪污罪。对李某所犯贪污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案件上文分析过,不再重复分析)
5. (2018)云05刑终90号,该案件涉案金额为21.5万元,基准刑为第一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案件上文分析过,不再重复分析)
6. (2018)云03刑初27号,该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基准刑为第二档。同时,行为人还犯有受贿罪,两罪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适用缓刑的情节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在纪律检查部门调查他人违反纪律的行为时,主动向办案机关供述了其行贿及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此期间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情节,且属一般立功,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了罚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七、情节分析
结合判缓的条件来看,犯行贿罪要被判处缓刑有三中情况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1.基准刑在第一个量刑区间,即:5年以下;
2.基准刑在第二个量刑区间,即:5-10年以上,并且同时具备法定减轻情节,实现“降档”量刑;
3.基准刑在第三个量刑区间,即:10年以上,并且同时具备法定减轻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司法实践中存在极个别案件,由审判法院连降两档径直判处缓刑的)。
4.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涉案金额或情节对应的基准刑处于第一个和第二个量刑区间的具备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处于第三个量刑区间的基本没有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5.根据第刑法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本条款对于行贿罪中适用缓刑的量刑情节的重要规定,具有重要影响且适用率较高,并且有可能达到免于处罚的辩护效果。
6.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是影响适用缓刑的量刑情节,且第三款适用率较高。
7.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是影响适用缓刑的量刑情节,并且可以实现“降档”量刑。
8.根据刑法第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是影响适用缓刑的量刑情节,并且可以实现“降档”量刑。
八、具体数据情况
附件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22号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年12 月22 日)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