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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人请求实现留置权(债务人请求实现留置权规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5/8 9:12:52 阅读量:205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请求实现留置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


《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本条沿用了这一规定。

留置权成立后,直至留置权消灭之前,留置权人将持续占有留置物。债务人因不能实际占有留置动产而不能使用也不能取得相应收益。在留置权人占有留置动产期间内,留置权人也不得使用留置动产,只有为保护留置物之价值可对留置物作有限之使用。因此、留置动产在留置期间内,其使用价值基本上被闲置。因此,如果留置权人不积极行使留置权,则会使留置物闲置的时间更长,这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①本条规定的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内容,实际上是关于留置权的实现程序的规定,既是与《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有机衔接的内容,也明确规定了留置权人不行使留置权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留置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依据本条规定,债务人有权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成立后,依照上一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积极行使留置权,一直占有留置物时,债务人有权启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96 条、第 197 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适用上要做好这两条规定与本条的衔接。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有关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在此特别要注意的是,第361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当中,包括留置物的所有权人,因为留置物所有权人与债务人可能也并非同一人,基于本条规定的法理,也应当赋予留置物所有权人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机会。在物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非为同一人时,是否应将主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或追加为第三人?有的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下可以不将主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或追加为第三人,理由是:一方面、主债务人并非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事项无直接法津关系;另一方面,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为非讼程序、法院采职权主义、可依职权向主债务人或其他案外人调查、询问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因此、没有必要将主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相反的意见则认为,由于担保物权是以特定物或权利为客体,该特定物或权利上可能还存在其他权利人,这些不同权利人之间很可能存在利害冲突,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可能使得潜在的利害冲突明朗化。为避免不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当尽可能将相关利害关系人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若未将上述利害关系人列为被申请人,法院裁定实现担保物权时,容易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二、关于本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如何适用

在留置权适用的情形,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指第453条规定的债务履行宽限期。即在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留置权成立时,当事人约定的或者债权人指定的债务履行宽限期间。二是指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对此,本条规定不是很明确。我们认为,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债务人在留置权行使方面的权利性规定。其目的在于督促留置权人及时地行使留置权,以减少留置财产的闲置浪费。债务履行宽限期是给予债务人合理的期间以清偿债务,避免留置财产被变现清偿债务,从而使债务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使用权利。因此,债务履行宽限期对债务人来说是具有权利属性。而对于留置权人来说,此期限是对其权利的限制。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履行宽限期限利益,要求留置权人提前实现留置权,是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提前实现留置权,也完全符合留置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留置权依法成立后,债务履行宽限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这时留置权人不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留置财产拍卖、变卖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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