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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5/6 17:35:37 阅读量:327



    ICS   07.140

      CCS  C06

                  SF

                              中

                                              SF/T 0101—2021

                  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定

           Assessment of the capacity for litigation in the mental disordered

             2021 - 11 - 17 发布                                    2021 - 11 - 1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目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5  诉讼能力评定 

附录 A(规范性)判定细则 

考文献 

         前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蔡伟雄、王健、张钦廷、韩臣柏、汤涛、管唯、李豪喆、刘超、张盛宇、陈琛 忠德。


           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定的总体要求和诉讼能力判定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鉴定人的诉讼能力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仅该日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件。

ICD 国际疾病分类

CCMD-3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

在各种因素的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来源:SF/Z JD0104001—2011,2.3]

诉讼能力  capacity for litigation

诉讼行为能力

被鉴定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有诉讼能力  full capacity for litigation

被鉴定人进行民诉讼活动时,能清楚地认识自己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良好地理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效控制自己在诉讼中行为的能力。

无诉讼能力  no capacity for litigation

被鉴定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不能认识自己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难以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难以有效控制自己在诉讼中行为的能力。

4  总体要求

  诉讼能力判定应包括两个要件,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

a)  医学要件为是否存在某种精神障碍;

b)  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被鉴定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诉讼性质的认识,对权利和义的理 解,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

  诉讼能力分为两个等级:

a有诉讼能力;

b) 无诉讼能力。

  进行诉讼能力判定时,应从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两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其损害程度评定相应等

具体如下:

a)   ICD 或 CCMD-3 进行医学诊断,评估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

b)  在医学诊的基础上评估被鉴定人对诉讼性质的认识、对诉讼中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以及在诉讼活动中对自己行为的控制程度,具体应按照 4.4 进行评估。

  讼能力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a)  是否理解和认识自己及他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

b)  是否理解和认识自己所参与的诉讼活动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c)  能否理解和行使处分权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d)  能否清楚陈述诉讼请求等;

e)  能否联系代理人,与代理人对诉讼相关事项进行商讨

f)  是否能采集及提供诉讼所需的证据;

g)  能否清地陈述和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法庭辩论;

h)  能否认识到裁决有不利于自己的可能,能否理解败诉后可在上诉期内行使上诉的权利等;

i)  能否理解和行使撤诉权利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等;

j)  在诉讼过程中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情绪。

5  诉讼能力评定

  有诉讼能力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应判定为有诉讼能力:

a)  精神状态正常,符合附录 A.1 的情形;

b)  符合附A.2 的情形,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且符合附录 A.3 的情形。

  无诉讼能力

符合附录A.2的情形,能建立明确的精神碍诊断,且符合附录A.4的情形,应判定为无诉讼能力。

    附  A

    (规范性)

   判定细则

A.1  精神状态正常

精神状态正常,应具备以下任一情形:

a)   ICD 或 CCMD-3 不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   CCMD-3 诊断为“无精神病”;

c)  既往有精神障碍,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无精神异常表现;

d)  伪装精神病或诈精神病。

A.2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按照ICDCCMD-3的诊断标准能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应至少具备以下任一情形:

a)  器质性精神障碍;

b)  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c)  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d)  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e)  癔症、应激相关障碍和神经症;

f)  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g)  人格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

h)  精神发育迟滞等。

A.3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有诉讼能力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有诉讼能力,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a)能清楚地认识自己目前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b)能良好地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c)能有效控制自己在诉讼中的行为。

A.4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无诉讼能力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无诉讼能力,应具备以下任一情形:

a)  不能认识自己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b)  难以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c)  难以有效控制自己在诉讼中的行为。

    参      

[1]  SF/Z JD0104001—2011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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