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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节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2/21 16:05:56 阅读量:150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经济新常态形势下,因建设方资金缺口增大,导致工程欠款、质量缺陷等纠纷案件数量
持续上升。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调整建筑活动中个体利益与社
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30. 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
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
    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
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32.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
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
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
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33.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
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
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
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34. 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
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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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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