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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2/21 16:07:13 阅读量:68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23.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约定,
应当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
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通过补
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
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24. 对按照“最低价中标”等违规招标形式,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
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
量标准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该约定被认定为无效后,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25. 当事人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主张变更有效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的,不予支持。
    26. 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
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
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
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
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7. 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
不予支持。
    28. 人民法院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要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
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且发包人
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9. 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
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30.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准许并鼓励合同当事人就与诉争焦点密
切相关的工程管理、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等专业性问题,聘请专家证
人参加庭审、邀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者出具专业性书面意见。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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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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