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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有哪些规定(民法典五百五十四条)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5/25 16:11:36 阅读量:247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转移后从债务随主债务一并转移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关于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的问题,《合同法》第 86 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条沿用了这一规定。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其从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这已成为基本的民法原理,也是“从随主”原则的基本体现。即使在当事人的转让债务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也同样如此。“从随主”原则的例外情形是,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新债务人不予承担,即从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这些从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0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返还 100万本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乙方是著名画家。当100万元本金债务转移时,乙方给甲画一幅画的从债务不发生转移。这时仍应由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债权人无权要求新债务人履行这些债务。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本条的适用,还要注意与保证合同有关内容的衔接。本法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

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据此,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了部分债务,而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对转移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

任。新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所作的担保,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了解和信任而设定的,因此不经担保人认可,它们将随债务转移而消失。当然,如果是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如果是债务部分转移的,对于没有转移的那部分债务,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转移场合,从属债务如利息债务、赔偿损失等,也随同主债务转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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