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规定。
【条文理解】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被称为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对此,《合同法》第8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条沿用了这一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不同于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是,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方面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由此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既包括债权的转让也包括债务的转移,因此,在构成要件上应当适用二者相应的构成要件。这里比较重要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既包括了权利的转让,又包括义务的转移,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取得对方的意见,使对方能根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种转让行为能否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就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那么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此为概括转让的前提条件。
二是概括转让的债权、债务须具有可转让性,此为概括转让的必备要件。
三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此为概括转让的实质要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该转让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这与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
四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有双务合同的存在,此为概括转让的适用合同的范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要转让整个权利义务,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享有债权,又承担债务,因此,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可能发生概括转让,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情形。
五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依法进行,此为概括转让的形式要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否则,概括转让的协议不产生概括转让的效力,但不影响报批义务的履行。对此,应当适用本法第50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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