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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的房屋被拆迁 出卖人是否可以反悔?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4 11:15:05 阅读量:100


售出的房屋被拆迁 出卖人是否可以反悔?

  自从我国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来,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在蓬勃发展。城市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的建设日新月异。如果农村居民的房屋出售后,被确定为拆迁对象,出卖人还能反悔吗?

  邓先生、彭先生都是一个村的居民,且都是农业户口。2015年3月13日,邓先生与彭先生签订了《住宅转让合同》,邓先生以价格12万将位于村里的一栋房屋卖给了彭先生,2017年3月20日,彭先生与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彭先生将从邓先生那里买来的房屋卖给刘先生,价格13万元,双方及时支付购房款并交付房屋。2017年4月,刘先生全家人搬入所购房屋居住,并于同年8月将全家户口迁入房屋所在村,并成为该村村民。2017年4月,此房屋被政府纳入改造拆迁对象。2017年11月7日,刘先生与市房管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获得了拆迁款项,房屋被拆除。

  彭先生得知此消息后,后悔将房屋卖给刘先生。不甘心的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先生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至于彭先生提出刘先生不是房屋所在地村成员,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刘先生本系农村居民,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将户口迁入该村,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最终,遂判决驳回了彭先生的诉讼请求,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彭先生和刘先生签订的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上述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彭先生和刘先生签订的合同有效。

  冠领律师提示:

  随着房屋拆迁热潮的持续升温,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在出现纠纷时,合同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帮忙把关,从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马佳斌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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