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最关心的补偿条件问题,单看《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是看不出来的。48条规定的都是些原则、方式,其中有几点值得再强调一下:

1.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应当单列,不得以“地上附着物”这一概念对农民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2.“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前半句强调不能“先拆再谈补偿”,那种先行搬迁拆除的协议看都不要看,可以先签约,但不能因为我签约了就直接动手拆房子;后半句强调不能“越拆越穷”,突出“安置”而不是“补偿”是农村拆迁的一大特点。
3.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3种法定补偿方式,后两种应当保障农民的选择权,第一种有没有则要看当地的规划条件。但起码要有合法的、能够办得下证来的安置房提供,否则补偿方式上不合法。
4.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事实上,在对房屋的补偿部分与城市房屋拆迁是雷同的,只要是拆除房屋导致的直接损失,都应当给予补偿。不能因为房屋是农村的或者法律上没有明文的直接规定就不补,那个“等”字是留给各地进行细化规定的。
在这4大原则的基础上,各省市会有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地钱”+“房钱”+“补助和奖励”的补法通常都是类似的。
“补助和奖励”这部分有没有是要看我们是否符合住房困难的保障政策,以及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配合了签约腾房,不是每户都有的。
前两项则是所有农户的关注核心。“地钱”即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或者叫土地使用权基价,一般与当地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这个标准可在各省政府的官网上查到),个别地方会有细微差别。
“房钱”就是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有些地方规定可通过专业评估计算得出,那么农户有权参与选定评估机构,并且对评估全程参与、监督,对评估结果有权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
在农村,宅基地是广大农民朋友们重要的财产,也是农民朋友们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被征收后,农民朋友们的生活条件能否得到充分地保障十分重要,也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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