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某村村民,2009年,因福州市三环路建设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律师介入后,围绕本次征地拆迁合法性问题提起了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并围绕立项、规划等环节进行了相关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了解到,福州市三环路东北段B段建设项目系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2006年5月24日经《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三环路东北段B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书的批复》(闽发改投资[2006]492号)批准立项。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4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呈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三环路东北段B段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10]66号)上报征收集体土地共102.2676公顷。福建省人民政府针对该建设用地请示,为降低土地审批级别,分别作出多份土地征收批复,化整为零进行征收。
【法律分析】: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三环路东北段B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书的批复》(闽发改投资[2006]49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三环路东北段B段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10]66号),该建设项目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102.2676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应由国务院审批。此外,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以国发[2004]28号文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为逃避审批程序,将统一建设项目所需征收集体土地化整为零分不同批次进行征收,超越审批职权进行征地审批,严重违法。
【办案点睛】:
地方政府对于同一项目进行拆分,达到规避上级审批的现象比较突出,涉及到如何判断是否系同一项目,主要依据还应当是立项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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