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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诚意金、订金、定金)

发布时间:2023/3/22 阅读量:193


买二手房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诚意金、订金、定金)

诚意金的性质

律师解答:诚意金,也称意向金,实际上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但诚意金的提法在房地产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虽然法律并没有对诚意金的性质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在二手房买卖交易的实务操作中,诚意金在未支付给业主之前,属于预付款性质,若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则中介公司应将诚意金退还买方;若诚意金已支付给卖方,则诚意金根据合同约定转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律师建议:中介公司向客户出具诚意金收据,该诚意金收据上需要特别标明“当卖方同意以买方提出的条件出售该房产时,中介公司有权将该诚意金转付给卖方,卖方收到该诚意金后即转为定金,具有定金性质。
    订金的性质
    律师解答:《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没收或者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收取订金的一方只能向买方退还已收订金。
    律师建议:中介公司应当培训经纪人熟悉诚意金、订金、定金三者间的区别,避免日后书写单据造成混乱。
    定金的性质
    律师解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约对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上述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民法的有关理论可知,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主合同的存在存在,随着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的成具性。金是由合同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能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也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即现实生活中所谓的定金罚则。
    买方向中介公司支付的购房诚意金,所有权归属于谁?
    律师解答:《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诚意金并不具备定金性质,买方的购房诚意金在司法实践中多被认定为订约金或订金,中介公司与买方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关系,当中介公司根据买方的授权将该诚意金转付给卖方形成定金之后,该诚意金转化为定金,归卖方所有。当中介公司无法与卖方就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时,该诚意金未能转化为定金,所有权仍归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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