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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亲属私下出售房屋起诉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案例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404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孙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孙某丹与林某岩于2008年6月26日签订《购房协议书》无效;2、判令林某岩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返还给原告孙某涵;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1987年11月10日,原告从秦某刚处购买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当时由原告夫妻、父母及子女共同居住。

      1996年因原告子女在平谷区城区上学,原告夫妻及子女便搬到了平谷区城区居住。

      1999年8月,原告妹妹孙某丹与丈夫离婚后无处居住,便搬至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与父母共同居住。

      此后,原告父母相继去世。

      妹妹孙某丹于2008年6月16日与被告林某岩签订《购房协议书》将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卖给了林某岩,价款58000元。

      因父母去世后,原告便很长时间未回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照看,当去看时已有被告在房屋中居住。

      原告询问孙某丹,孙某丹称房屋给她住就代表给她了,父母去世后就把此房屋卖给了被告。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林某岩系北京市朝阳区居民,非平谷区S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孙某丹与其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属无效协议。

      并且,被告林某岩在购房时没有查清房屋的户主及物权凭证,无权从孙某丹处购买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林某岩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子是我买的,当时也翻建了,西平房翻建了屋顶,又增加了一间。

      北正房整个翻建,翻建时间是2015年。

      正房上面建了一个二层,与下面一样大,应该是东西14.5米,宽度是6米,二层是彩钢的。

      原告需要给我方经济补偿,我当时提出来的是80万元,后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给付66万元补偿,由孙某涵给我方补偿。

      被告孙某丹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孙某涵原系北京市平谷区S村村民,其于1987年从秦某刚父亲处购买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后孙某涵因子女上学需要搬至北京市平谷区城区居住,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便由孙某涵父母居住。

      被告孙某丹系原告孙某涵的妹妹,孙某丹离婚后搬至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与孙某涵父母一起居住。

      后,孙某涵与孙某丹的父母相继去世,孙某丹便于2008年6月26日将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作价58000元卖给了被告林某岩,并签订购房协议。

      被告林某岩并非北京市平谷区S村村民,其户口系北京市朝阳区居民。

      林某岩与孙某丹签订购房协议当天,便交付购房房款。

      后林某岩发现涉案房屋存在破裂等现象,便将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

      现原告孙某涵认为涉案房屋系自己所有,并非孙某丹所有,且林某岩非系北京市平谷区S村村民,故林某岩与孙某丹签订的购房买卖协议无效,林某岩应该腾退房屋,因此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某岩同意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原告孙某涵腾退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并称双方已经于庭前就腾退房屋补偿价款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孙某涵补偿林某岩房款66万元(孙某涵已给付林某岩20万元,剩余房款46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林某岩),原告孙某涵及被告孙某丹亦认可。

      ?裁判结果一、被告孙某丹与被告林某岩于2008年6月26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林某岩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腾退给原告孙某涵;三、原告孙某涵给付被告林某岩房屋补偿款66万元(其中已经给付20万元,剩余46万元房款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一般为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且应当经过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

      根据房随地走的法律原则,农民私有房屋的转让亦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

      原被告买卖农村私有房屋时,被告林某岩非北京市平谷区S村村民,原被告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对于该无效的民事行为,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原告孙某涵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被告林某岩在庭审中表示愿意给原告孙某涵腾退房屋,并称其与孙某涵已经协商好由孙某涵给付其房款补偿66万元,其中孙某涵已给付林某岩20万元,剩余房款46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林某岩,双方对此认可,法院对此亦无异议。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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