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能否在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不仅体现了对基本农田进行永久保护的理念,也进一步完善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明确规定将下列土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这些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蔬菜生产,以及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等。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解决中国十四亿人口吃饭问题的依靠,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是实现粮食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粮食种植规模基本稳定,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的保障。
土地管理法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审批。
与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种植粮食、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的用途不同,林果业是通过种植林木、果树等取得收益,或用于生态绿化,不属于重要农产品的范畴。
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不仅改变了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而且可能对耕地的耕作层造成破坏。
因此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同时,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破坏种植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