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前,是否必须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前期准备工作:(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且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土地现状调查。
通过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为土地征收做准备。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通过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5)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并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6)适时召开土地补偿方案听证会。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落实相关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在完成前述8项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地申请。
也就是说,从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前,应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并未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全部拟征收土地的农民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确有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提出征地申请时如实说明即可。
也就是说,个别农民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并不影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提出征地申请。
在征地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个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继续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享受权利,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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