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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使用的技术系公知技术,是否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3/19 11:57:07 阅读量:31


被告使用的技术系公知技术,是否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
被告所使用的技术属于众所周知的技术。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专利是指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的证明文件。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其专利以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如果被告使用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本文作者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您详细讲解。

案件事实:被告声称所使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2003年9月16日,原告任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装饰瓷砖”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5年8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3253539.2。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独立权利为“一种装饰瓷砖,包括基体层(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层(1)的上表面复合有耐候层”。保护层(2)。”随后,原告允许XX从市场及被告网站获取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洁丽”牌合成树脂装饰砖的宣传材料,一家玻璃钢制品公司。 “”牌合成树脂装饰砖侵犯“装饰砖”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6年5月向烟台中院提起诉讼。

双方原告:原告任某某声称,其是装饰瓷砖实用新型专利ZL03253539.2的专利权人。被告生产的“洁力”装饰瓷砖采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一切生产、销售活动,并对已生产的产品予以查封、销毁。 2、立即停止对涉嫌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包括更换公司网站、停止在互联网上宣传、停止印发产品宣传彩页和说明书、撤除户外产品广告等。 3、声明及澄清国家建设报纸上的侵权事实。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其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被告生产、销售的“洁丽”牌合成树脂装饰砖的技术特征虽与涉案专利相同,但被告采用了公知技术。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起诉权。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果:被告未侵犯原告专利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结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质证和辩论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1、一种装饰瓷砖,2、包括基体层,3、基体层的上表面复合有耐候保护层。被诉侵权产品还包括以下技术特征:1、装饰瓷砖;2、包括基体层;3、基体层的上表面复合有耐候保护层。被诉侵权产品的各项技术特征均与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相同。被告使用了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技术。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声明:

(1)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专利是指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专利法规定的有效期内享有独占实施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权利;同时,专利权人还有权排除他人非法侵犯其发明创造专利权。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其专利以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实施,是指产品专利的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就对方专利而言,是指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制造、销售和进口。要正确识别专利侵权,首先要了解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装饰瓷砖,包括基体层,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层的上表面复合有耐候保护层。”

可以确定,原告主张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技术特征:1、装饰瓷砖;2、包括基体层;3、基体层的上表面复合有耐候层。抗性保护层。其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后,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一般都会对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独立专利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分析比较。专利技术的权利要求书。针对这一具体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往往遵循以下原则:专利权效力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和自由公知抗辩原则。经法院查明,被告玻璃钢制品公司生产、销售的“洁力”牌合成树脂装饰砖还包括以下技术特征:1、装饰砖;2、包括基体层; 3、基体层的上层表面复合有耐候保护层。被告涉案产品确实属于原告主张的保护范围。那么能否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呢?

(2)被告对本案使用的已知技术的抗辩是否有效。本案被告某玻璃钢制品公司生产销售的“洁丽”牌合成树脂装饰砖,其技术特征虽与涉案专利相同,但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使用的技术是众所周知的,即对方的专利缺乏“新颖性”,这是被告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使用的抗辩理由。这个辩护能成立吗?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尚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未在国内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未曾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被他人向专利局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知技术,又称自由已知技术或现有技术,是指我国专利制度中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且基于专利申请日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客观已知的技术。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以有形物体形式发表的技术(包括书面出版物、打字稿、录音录像、缩微胶卷、计算机软件打孔卡、计算机磁盘和终端荧光灯管);

2。已口头公布的技术;

3。已在实践中使用的技术;

4。已展示或展示过的技术;

5。潜在的“现有技术”。

最后一种类型是指那些已经提交但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它可以用来否定在后申请中的“发明”的新颖性,因为即使同一发明的申请仅比另一申请早一天提交,它也肯定可以用作排除另一申请的参考从获得专利。 。已知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被诉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时,如果被诉侵权物与公知技术相同或者接近,则侵权不成立。其理论基础是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至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法院有权运用公知抗辩原则公正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作出判决是否侵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众所周知的技术完全相同,则意味着被告实际上使用的是申请日之前已知的技术,当然不应受到专利权的限制。此时,无需审查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因为无论如何解释权利要求,被告使用的现有技术都不能解释为原告的专利技术。

本案中,法院审查显示:

(1)申请日期为2001年4月26日,专利号为ZL01220303.3,名称为菱镁防渗双层玻璃波纹瓦实用新型专利,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1。一种菱镁双层釉瓦,2、有基体层,3、基体层复合有耐候层。

(2)申请日为2003年4月25日,专利号为ZL03225663.9,为耐候复合塑料板实用新型专利。根据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其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1。耐候复合塑料板用于工厂、仓库、通道、车棚、阳台、隔热棚、农贸市场的顶面。 2.有基质层。 3、基体层复合有耐候保护层。上述事实表明,本案涉案专利已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且在原告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之前,本案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被告主张属于现有技术。众所周知的技术。被告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三)公知抗辩在专利侵权中的适用公知抗辩的适用主要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公知技术尚无明确具体规定,因此该抗辩原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相对保守。作为专利侵权行为中的专利权人和相对人,我们都应该引起重视。

1。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常由被诉侵权方提出已知技术原理的抗辩。其主要依据是专利物品(产品或者方法)与被诉侵权物品(产品或者方法)存在全部或者部分相似,并且该产品或者方法的制造技术在被诉侵权之前已在社会上客观确立。专利申请日期。存在,否则该观点的提出没有事实依据,将导致专利侵权成立并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案件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因此,当事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公知技术抗辩”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被诉专利权客体(产品或者方法)。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用于制造该专利的技术已为公众所知。任何这样的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可以知道它而不需要创造它。

3。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知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案件:首先判断被诉侵权技术与现有公知技术是否属于同一领域;如果属于同一领域,则比较它们是否完全相同。目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与现有公知技术完全相同的专利技术并不多。因此,人民法院常常运用等同原则进行裁判。其次,在比较被诉侵权技术与现有已知技术的等同性时,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专利权人的主张和理由以及被诉侵权人的辩护理由,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证明。侵权人。如果两项技术相似、等同,则视为已知技术抗辩成立,被诉侵权人不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反之,由于已知技术抗辩不成立,用户将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最后,被诉侵权技术特征是否与已知技术特征实质等同将决定已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在司法审查中,已知技术抗辩中对技术特征的审查往往不限于技术特征数量的比较审查,而是对实质内容的审查,即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 ,如果经审查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已知技术的辩护将不成立,反之亦然。

(4) 已知技术防御的适用范围

1。使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时,被告举证的公知技术应当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例如专利文献、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等,而不是而不是拼凑在一起。众所周知的技术。被告不能因其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公知技术的组合而对专利权提出异议。否则,讨论应该总结为等效原则的应用。

2。被告不得利用公知技术攻击专利权的有效性。即利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只能得出被诉侵权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不能得出该专利无效的结论。法院无权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是否有效作出判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可以结合不同的众所周知的技术来质疑专利的创造性,从而使专利无效。因此,基于相同的众所周知技术,请求人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因此,免除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大于通过公知技术抗辩而免除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告应尽可能提起专利无效程序,不应过度依赖公知技术作为抗辩。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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