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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这种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1/25 11:00:00 阅读量:135


什么是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这种

1。什么是第三人侵权责任

所谓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及其安装、使用、保管等原因对第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侵权责任通常有四种情况:

(1) 产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租赁物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租赁物的提供者或者制造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出租人不是租赁物的制造者,但当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行使购买选择权时,出租人就成为出卖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仍不承担产品责任。这是因为:第一,融资租赁的本质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其经济地位接近金融业经营者,但又不同于商业卖方。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存在实际的买卖关系。其次,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与租赁物没有直接接触,不具备与租赁物相关的产品知识、信息、检测技术和手段。

(2)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对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设备的,设备经营者应当对设备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理论,判断经营者有两个标准:经营控制权和经营利益。拥有高度危险作业设备控制权并享受作业利益的经营者,对租赁设备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拥有控制权,并享有经营利益。当然,承租人应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并不实际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的运营没有控制权。同时,出租人收取的租金与使用租赁物取得的收入不存在对价关系,也不存在租赁物的经营权益。因此,租赁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设备,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建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租赁物是建筑物或者构成建筑物一部分,因倒塌、脱落等造成损害的,出租人是建筑物的出租人。租赁物所有人、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均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仅对租赁物拥有名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际上是出租人为确保收回投资而使用的抵押担保权。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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