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专利权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创造、再审申请、民事裁定、技术总监、芯片封装、数据安全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集中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再审申请人李扬渊在被申请人苏州迈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微公司)工作期间执行公司项目所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及是否依赖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李扬渊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2)最高法知民终104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李扬渊主张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涉案专利为迈瑞微公司项目成果之一,且二审判决错误扩大了“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范围。李扬渊认为涉案专利属于其个人的构想性发明创造,未依赖迈瑞微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迈瑞微公司则认为一审、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扬渊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扬渊作为迈瑞微公司技术总监、法定代表人及唯一的技术股东,涉案专利与迈瑞微公司承担的项目有较大关联,且李扬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属于其个人基于专业知识作出的本职工作之外的构想性发明创造,也未能证明其未依赖迈瑞微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涉案专利。因此,驳回李扬渊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是一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问题。再审申请人李扬渊主张涉案专利为其个人的构想性发明创造,而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专利应认定为李扬渊在迈瑞微公司工作期间执行公司项目所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法院的裁判依据在于李扬渊在迈瑞微公司的职位、涉案专利与公司项目的关联性,以及李扬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扬渊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原判决。此案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专利权权属纠纷时,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认定的严谨态度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断职务发明创造时,不仅考虑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内容,还会综合考量项目的性质、技术领域以及员工的具体贡献,确保专利权的归属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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