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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正当竟争纠纷案件中,如何界定包装装潢的相似性?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5 11:12:25 阅读量: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3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某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军,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商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冻品、餐饮广场12号。
经营者:彭某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军,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尔德宁某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商行(以下简称某某商行)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库尔德宁某某公司、某某商行申请再审称,(一)库尔德宁某某公司自2018年就开始使用被诉侵权包装装潢,并没有任何关于包装装潢等的举报,亦未受到行政机关查处。被诉侵权白酒包装盒上最突出的是“库尔德宁特曲”套金魏碑大字,还有其他诸多显著不同之处,下方清晰标注制造者名称,一般消费者不会混淆误认。某某公司巩留分公司是某某公司和彭某瑞为了便于双方收购合作而专门设立的,但合作未谈成,彭某瑞不清楚某某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攀附“伊力特曲”商誉的主观故意。(二)库尔德宁公司就“库尔德宁特曲”白酒外包装纸盒装潢在2018年11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属于合法使用。二审判决认定没有依法合理避让的观点错误,且二审判决确定赔偿法律依据不足。(三)某某商行不知道自己销售的被诉侵权白酒涉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证据显示,某某公司“伊力特曲”白酒商品经过多年持续宣传和使用,在新疆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自2015年推广销售以来,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一直未有实质性变化,其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经对比,“库尔德宁特曲”白酒与“伊力特曲”白酒包装大小、规格一致,形状和材料相同,包装、装潢的基本色调一致,均为红色、白色和褐色,包装盒正面自上而下排列的红、白矩形方框以及该方框中设置的商标、商品名称、圆环形图案、字体颜色、比例大小等方式基本相同和近似,包装盒侧面使用的色调一致,瓶身正面使用的瓶贴大小、形状、颜色、字体以及排列方式等基本相同或近似。两者虽在生产者、商标标识、广告语上存在差异,但不足以对包装、装潢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两者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并无不当。“库尔德宁特曲”白酒包装、装潢虽于2019年7月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但因未缴年费于2020年11月6日公告终止专利权,且案涉“库尔德宁特曲”白酒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早于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时间。此外,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库尔德宁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瑞曾担任某某公司巩留分公司负责人,对“伊力特曲”白酒的知名度等应系明知。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库尔德宁某某公司和嘉日正隆商行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某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之处。
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损失问题,因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所受到的损失,也不能证明库尔德宁某某公司和嘉日正隆商行所获得的利润,故二审判决综合考虑某某公司“伊力特曲”白酒知名度、包装装潢近似、广告宣传投入、销售规模、各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行为持续时间和销售范围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某某商行在原审诉讼中并未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原审法院对此亦未审理,其在再审申请中提出“不知道自己销售的被诉侵权白酒涉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主张,超出原审审理范围,且其作为新疆区域内专门从事销售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应当知晓“伊力特曲”白酒的知名度及包装、装潢,其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某某酿酒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商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志弘
审 判 员 许常海
审 判 员 张玲玲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赫
书 记 员 芦 菲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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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如何界定包装装潢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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