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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申请书(未经拍卖直接以物抵债)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461


执行监督申请书?申诉人(利害关系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2110393919,电话:13505396068。

      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xxx申诉请求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三申诉人均系被执行人xxx的债权人,相应的债权已经贵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号分别为xxx。

      上述案件审理期间,三申诉人均向贵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贵院分别立xxx?号案件,贵院依申诉人的申请于2007年7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xxx所有的xxx全部地上房屋及建筑物,保全裁定书载明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处置。

      后被执行人xxx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对申诉人申请查封的xxxxx全部地上房屋和建筑物进行评估拍卖后,2009年10月20日,xxx人民法院作出xxxx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xxx所有的xxx地上房屋建筑物以物抵债给三原告所有。

      但上述房屋被案外人xxx占用,申诉人于贵院起诉xxx要求返还房屋,立xxx号案件。

      该案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发现贵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xxx号民事裁定书,在未经评估、拍卖的情况下,将申诉人已经申请查封的xxx的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直接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xxx,导致案涉标的物权属出现争议。

      申请人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审查xxx号民事裁定书是否合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2、《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诉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查封案涉马记酱菜厂地上建筑物的时间是2007年7月10日,系首封,而(2007)沂民执字第1080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财产以物抵债的时间为2007年10月26日,系轮候查封,在我方查封未解除的情况下,轮候查封并未生效,其无权绕过申诉人的首封直接处置查封财产。

      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第46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通过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的方式,该案未经委托评估即制作裁定处分物权,属于在执行程序中处理实体问题,违反法律规定。

      4、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第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和解结案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入卷,人民法院无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制作裁定书为和解协议背书。

      5、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前提是经过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后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接受拍卖财产。

      因此,评估拍卖是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前置条件,因此在该案在并未履行评估拍卖程序的前提下,径行裁定以物抵债,违反法律程序,且会损害案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贵院出具的以物抵债裁定无法律依据支撑。

      综上,xxx号民事裁定书的作出无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且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利害关系人依法向贵院申诉,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支持我方申诉请求。

      此致xx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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