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银行转账凭证中,如果一方声称存在借贷关系,而另一方否认了这种关系,那么就需要考虑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如果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那么被告方可能会主张转款是基于这些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这种情况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情况不同,因为在该条规定中,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方则抗辩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
因此,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需要证明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因此,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
【再审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再审申请人称,二审判决无视涂某与易某某之间存在情人关系这一特殊事实,仅凭双方银行账户之间互相转款的差额即主观臆断认定存在借款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二审判决将本应由易某某承担的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给涂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申请再审。
【最高院观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本案易某某主张其与涂某之间构成借款关系,并提交三份金额分别为12万、82万和500万的借条以及银行交易明细,以涂某最终借款500万元为由要求涂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相悖,二审判决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误。因此,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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