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朋友之间因信任而发生资金拆借本是常事,可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让双方陷入尴尬境地。当我们在进行金钱往来时,真的做到足够谨慎了吗?借款时的细微疏忽,日后会不会成为维权路上的巨大阻碍呢?比如约定的利息过高是否会被法律否定,未明确债权费用承担方是不是就意味着可能要自己承担损失?再者,诚信在人际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至关重要,如果每个人都能坚守诚信,按时偿还借款,还会有这么多纠纷发生吗?

【基本案情】
2014 年 3 月 22 日,被告郑 x 祥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 x 焘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 9.5 万元,被告出具 10 万元借条,载明月利率 2.5%。此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法律服务费,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原告诉求,判定被告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原告:陈x焘,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安溪县金谷镇,公民身份号码3505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祥,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峰市镇,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xxxxxx。
原告陈x焘与被告郑x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x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9.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标准自2014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法律服务费2500元由被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4年间被告向原告借款9.5万元,并出具借条为凭,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郑x祥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焘与被告郑x祥原在东莞经商认识而成为朋友,2014年3月2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出借款项9.5万元,被告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为凭,借条载明借款月利率2.5%。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话通话清单、借据、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据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花费法律服务费2500元,但该收据并非律师事务所的正式发票、也未附费用支付凭证,故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郑x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质证,亦未提供反驳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通过转账支付了出借款项,被告出具借据为凭,此后至今被告未还本息,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9.5万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5%超出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本院仅在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息范畴予以认可,即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四倍即年利率17%计算。原告提交的2500元法律服务费收据不具有合法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且被告出具的借条并未载明“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服务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x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x焘借款本金9.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9.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计算)。
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x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64元,由原告负担2275元,由被告负担5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时,务必签订清晰明确的借款协议,详细注明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等关键要素,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对于利息约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防超出合法范围导致部分诉求无法被支持。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意识,如留存转账记录、借条等关键凭证,以便在维权时有据可依。同时,告诫债务人要秉持诚信原则,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包括承担加倍迟延履行利息、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后果,这不仅损害个人信用,也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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