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经济纠纷案例 > 借款不还后果严重,济南夫妇因拖欠银行贷款被判还款及罚息

借款不还后果严重,济南夫妇因拖欠银行贷款被判还款及罚息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5 10:18:25 阅读量:69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银行的权益保护是关键议题。本案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赵桂芳、刘善民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揭示了个人信用贷款中的风险与责任。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银行如何追讨欠款?配偶在贷款合同中的签字是否意味着共同承担责任?本文将通过对该判决书的分析,探讨金融借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并引导读者思考如何防范类似金融风险。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一案例,解答这些疑问。”

 

     

 

【案情简介】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赵桂芳、刘善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桂芳向原告申请个人信用卡贷款,刘善民作为配偶签字确认。原告批准贷款15万元,被告自2020年3月起拖欠还款。截至2020年6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8833.05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被告赵桂芳、刘善民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3民初8793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5号广发大厦。

代表人:赵殿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栋,男,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男,该行职工。

被告:赵桂芳,女,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刘善民,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桂芳、刘善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代表人赵殿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桂芳、刘善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桂芳、刘善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833.05元,利息2081.37元,罚息192.86元、复利63.94元、利息合计2338.17元(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及后期利息及逾期罚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发银行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申请广发银行生意红个人经营贷款。2015年9月11日原告下发批复同意生意红贷款15万元。2015年9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和《广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发放15万元贷款,借款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7日。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双方因还款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赵桂芳、刘善民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5年9月7日,被告赵桂芳作为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贷款,填写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被告刘善民作为被告赵桂芳配偶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同意为被告贷款授信额度为15万元,额度有效期间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7日,固定利率为月利率1.5%。后原告与被告分别签署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上述申请表载明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及本申请书与信用贷款有关的约定共同构成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内容;该贷款授信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该额度为循环额度;贷款利率以固定利率方式执行,月利率1.5%,为固定利率,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若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原告有权宣布本条款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其他合同。

后原告依法为被告提供了贷款。被告自2020年3月7日开始拖欠还款,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20年3月21日,还款0.08元用以偿还复利。截止到2020年6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8833.05元,利息2081.37元、罚息192.86元、复利63.94元。

本院认为,被告赵桂芳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给予审批,涉案的广发银行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赵桂芳发放贷款15万元,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借款发放后,被告赵桂芳依约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多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赵桂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善民作为被告赵桂芳配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刘善民与被告赵桂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桂芳、刘善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8833.05元;

二、被告赵桂芳、刘善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2081.37元、罚息192.86元、复利63.94元(计算至2020年6月1日),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上述所有利息费用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赵桂芳、刘善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被告赵桂芳、刘善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亓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修维超


【总结】

法院判决赵桂芳、刘善民需偿还广发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建议被告认真履行判决,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产生更多罚息和复利。若对判决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同时,建议被告未来注意金融合同义务,避免类似法律纠纷。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银行信用卡借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