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主要争的就是肖x转给黎x强的那20万块钱,到底是不是借的钱,黎x强该不该还。法律规定,要是肖x光凭转账记录说借钱给黎x强,黎x强要是说这不是借钱,是其他事儿,那黎x强得拿出证据来。肖x拿出了转账的单子,说这就是借给黎x强的钱。但黎x强说这是他们之间的其他事儿,不是借钱。可黎x强拿出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啥的,也没说清楚他们到底有啥其他经济往来,更没证明这20万和肖x没关系。所以,法院觉得肖x和黎x强之间就是借钱的关系,黎x强得把这20万还给肖x。黎x强不服上诉,但因为他没拿出让人信服的证据,所以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附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x强,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上诉人黎x强因与被上诉人肖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3)湘0528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x强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3)湘0528民初958号民事判决,驳回肖x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肖x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肖x向黎x强转账20万元只能证明双方发生了经济往来,不能证明系借款。黎x强与肖x以及案外人姚卫平存在经济往来,姚卫平从未向黎x强提及黎x强欠款20万的事实;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肖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肖x与黎x强不存在借贷关系,黎x强没有返还义务。
肖x辩称,对黎x强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肖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黎x强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保险费由黎x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黎x强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肖x提出借款,肖x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黎x强交付借款100000元,于2022年9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黎x强交付借款80000元,于2022年9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黎x强交付借款20000元。肖x共计向黎x强交付借款2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发生后,肖x向黎x强催收借款,但黎x强没有还款。另查明,肖x在诉讼过程中因申请财产保全支付案件申请费1450元及诉讼责任险保险费550元。
一审法院认为,黎x强向肖x提出借款,肖x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黎x强交付借款200000元,尽管黎x强只承认汇款200000元的事实,不承认该汇款系借款,但肖x在向黎x强汇款时明确备注其中180000元汇款系借款,故可以认定黎x强与肖x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肖x向黎x强催收过借款,可视为已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黎x强应向肖x返还借款200000元。黎x强与肖x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肖x要求黎x强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肖x向本院申请对黎x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因此支付案件申请费1450元及诉讼责任险保险费550元,该款系肖x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其要求黎x强支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黎x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肖x借款200000元;二、黎x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肖x案件申请费1450元及诉讼责任险保险费550元;
三、驳回肖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肖x向黎x强转账的200000元是否为借款,黎x强是否应当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中,肖x出具了其向黎x强转账200000元的凭证,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黎x强以上述款项系双方的其他经济往来而非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在肖x提供证据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证明上述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的举证责任,应当由黎x强承担。从黎x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不能证明其与肖x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也不能证明黎x强和其他人的经济纠纷与肖x有直接联系,无法达到证明目的,黎x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判认定黎x强与肖x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黎x强应向肖x返还借款200000元。故黎x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黎x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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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