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罪,2022年8月3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6日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2022年9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8日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2年10月3日,2022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盗窃案,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斤50元的价格转卖,从中获利60000余元。经鉴定,槟榔原籽价值64万余元。2022年10月19日,王某某退还赃款4.68万元,李某某退还赃款20.4万,刘某某退还赃款6万元。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槟榔原籽购买发票、采购入库单、监控截图、户籍资料、情况说明;
2、证人郭江平、周映平、谭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俩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三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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