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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钱,“电子借条”管用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2/4 19:44:00 阅读量:374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台某是朋友关系。

2020年12月,台某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一周内还款;2021年1月,台某再次以运营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款。

由于是朋友关系,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只有聊天和转账记录。

随后半年时间里,台某陆续向张某偿还了7000元欠款,剩余3000元却以各种理由拖延。

2021年7月,在张某的要求下,台某使用“腾讯电子签”的“小借条”功能,向张某开具了一份电子借条,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管辖法院均予以明确。

2022年1月,在张某的多次催要下,台某仍然拒不还款。

张某无奈诉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交了电子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对微信“电子借条”这种新型证据进行了详细研究,认为张某、台某使用“腾讯电子签”开具的电子借条,系经过人脸核实确认身份真实后,再线上签署。

同时,签署完成的借条也使用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其不可篡改,整个流程符合《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张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也佐证了双方借款关系,故判令支持了张某要求台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微信等聊天软件上,导致后期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关键证据,仅有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有时甚至无法证明微信聊天对象的身份,给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障碍。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也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故而,合同形式正规、签署流程严谨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疫情反复的当下,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纸质合同、出具书面借条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使用类似的电子借条功能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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