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年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车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防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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