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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大额款项,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8/26 12:08:47 阅读量:202


在恋爱期间,情侣双方有大量转账往来,且大部分用于生活消费,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在财务问题上发生纠纷,一方认为这些转账属于借款,遂将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转账金额,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李是一对恋爱时间长达7年的情侣,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互有转账往来,少则几元,多则上万,大部分用于生活消费。

小王和小李结束恋爱关系后,双方因财物问题发生争执,小王怒而将小李起诉至法院。小王认为,小李应偿还其23万余元,但小李认为该款项并不是借款,拒不偿还。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转账次数频繁,金额从几元到数千元,显然是基于双方有恋爱关系和将来结婚这一基础,将其解读为借款略欠妥当,不宜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往来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可认定为赠与行为,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时,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综合本案案情,依据双方居住地生活消费水平,双方恋爱期间支出单笔1000元以下的,系赠与行为,不应当要求返还,转账单笔超过1000元的应予返还。

依据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小王给小李转账单笔超过1000元的累计为14万余元,小李给小王转账单笔超过1000元的累计为6万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李退还小王8万余元,当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情侣之间在恋爱期间不仅有钱财的投入,更有情感的付出,情侣关系与夫妻关系不同,其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要明确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贷还是其他的共同生活支出等,以免恋爱关系发生变故时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造成感情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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