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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小三转了40万,女方离婚后才发现,要求全额返还,法院会支持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508


男方在婚姻中陆陆续续给第三者转钱,离婚后被女方发现,男方给第三者赚了40万之多,女方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钱财,法院会支持吗??·?案例简介?·?陆某与陈某原系夫妻,于1990年登记结婚。

      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第三人胡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开始同居。

      其间,陈某陆陆续续向胡某转账40万元。

      2019年6月,陆某与陈某登记离婚,陆某与陈某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车辆、案外人彭某处的债权作出了分割约定,但未处理上述40万元。

      陆某知晓后,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诉称陈某未经陆某同意,向胡某赠与大额钱款,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要求胡全额返还。

      请求确认陈某赠与胡某40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胡某返还陆某40万元。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9305号?·?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基于情人关系,未经陆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合计40万元转账给胡某,陈某与胡某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显然,该赠与法律行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损害原告的财产权,又违背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依法确认陈某赠与胡某40万元的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应返还的金额,本案所涉的40万元属陆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由于陆某与陈某已经离婚,双方从共同共有关系转化为按份共有关系,故陆某对上述40万元享有50%的权利,陆某可享有20万元的请求权。

      另属陈国兴的200,000元,本院认为对于胡某、陈某不当关系的建立,陈国兴显然存有过错,考虑到两人的过错程度,同时考虑上述钱款的金额大小,胡正芳与陈国兴维持双方关系的时间,且两人在该期间内确实存有流产、旅游等共同事务,钱款必然在共同事务中有一定消耗,故上述款项不应再在本案中予以返还。

      故判令确认陈某赠与胡某40万元的行为无效,胡某向陆某返还2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陆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胡某建立婚外情人关系并同居。

      其间,陈某向胡某转账40万元,这些钱款因无证据证明为陈某个人财产,应认定为陈某、陆某夫妻共同财产,之后陈某、陆某离婚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处理。

      经查,陈某赠与该项钱款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陈某与胡某两人都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对方建立婚外情人关系,两人均存在过错。

      上述钱款的赠与行为,侵犯了陆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赠与行为无效,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由胡某全额返还上述钱款。

      同时,因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认可、保护,个人间也不允许通过协议方式予以规避,故针对该部分财产,陈某与陆某离婚协议中有关无隐匿财产的约定亦属无效。

      胡某不得依据陈某、陆某之间的离婚约定对抗胡某本人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以规避还款义务。

      因此,陆某要求胡某全额返还受赠钱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胡某抗辩上述钱款已用于打胎以及其与陈某共同生活开销,但该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胡某与陈某婚外同居等行为,其开销理所当然应消耗其本人的财产,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胡某、陈某两人所谓共同生活开销中的哪分钱已属陈某个人或是与陈某、陆某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有关,且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不适用夫妻离婚时仅处理现存可分割财产的规定。

      现陈某与陆某虽已离婚,但该状况并不影响两人仍可以共有财产,原审已认定本案所涉40万元系陆某与陈某夫妻共同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未作审理而冒然予以分割,违反了相关“不告不理”诉讼原则,应予纠正。

      故判令胡某返还陆某40万元。

      ?·?律师分析?·?第一,婚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私自向第三者转钱,这侵犯了婚内配偶的财产权益。

      虽然夫妻两个人已经离婚,但这并不影响曾经是两个人的共有财产,所以应当全额返还。

      第二、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ND爱情变幻莫测,但在婚姻中法律会帮助我们保护自己的权益,每个女人都要知道,伴侣出轨这在婚姻中是过错方,同时伴侣不可以随便给第三者转钱,因为这些都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都要多学婚姻法保护自己。

      关注我,为你解决婚姻家庭的困扰。

      (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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