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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企业,未准确估价,不属缺乏经验情形,不应以此认定显失公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625


青海某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某典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对此问题作出了认定,来自高人民法院(2016)高法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精要高人民法院认为,出借人典当公司与借款人投资公司基于《借款合同》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对此法律性质认定正确。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典当公司未受清偿的情况下,该双方当事人又签了《玉石冲抵借款费用协议书》以及《借款展期协议》。

      根据典当公司的上述请求,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玉石冲抵借款费用协议书》是否构成显示公平而应当予以撤销;该协议是否损害了担保人某公司的利益?《玉石冲抵借款费用协议书》显失公平吗?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借款合同于2014年11月27日到期,因投资公司不能如期归还典当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为了能够延长借款期限,双方合议签订《玉石冲抵借款费用协议书》,约定将质押物1.43104亿元玉石,以总标价3%计4541695元冲抵投资公司所欠典当公司借款违约金,逾期滞纳金及其他费用。

      上述玉石折价约定与双方在2014年9月28日《玉石抵押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评估价值相同,没有超出投资公司的预期,应当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审辩称投资公司二审辩称,该《玉石冲抵借款费用协议书》是在该公司危难急迫之际,典当公司利用其债权人的优势地位而形成的,冲抵协议对以上全部产品和原料仅冲抵了4541695元,该价格远低于产品的市场价值。

      对此主张,投资公司未能证明典当公司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事实。

      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玉石价格,符合玉石交易惯例。

      投资公司作为开采、加工、销售玉石的专业企业,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即对其所有的玉石进行折价,不属于缺乏经验的情形,亦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

      该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借贷并展期,与紧急情况下的生活消费型借贷不同,不存在为难急迫的客观事实。

      法院判决本案《借款协议》约定的年化利率为42%,超过《民间借贷解释》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超出部分,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债务人投资公司有还本付息的义务。

      原审判决以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过高、抵债范围和数额不具有合理的等价性和合法性为由,认定《玉石冲抵借款费用协议书》构成显失公平而予以撤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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