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经济纠纷案例 > 自然债务人执行程序财产分配

自然债务人执行程序财产分配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712


自然人债务人执行程序中财产如何分配在执行阶段或者在诉讼阶段,法院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此时,往往会出现首封、轮候查封、优先债权等并存的情况,那么对查封的财产如何在债权人之间分配呢?首封,即第一次对被执行名下的财产进行的查封。

      轮侯查封,是因为同一个财产不能进行多次查封,(除第一次查封的财产尚有余额的情况下可进行再次查封外),轮侯查封是留存了查封手续,等待查封的状态,待首封解封后,其后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优先债权是指在查封标的物上设立的抵押、质押等债权,该债权相较普通债权有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人是自然人(含非法人其他组织)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规则及顺序分为两种情况:一、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受偿的顺序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顺位在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4)顺位在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5)其他普通债权。

      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执行债权时,分配方案及受偿顺序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可理解为:除优先债权外,剩余的钱大家按比例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