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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什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549


担保人是指对债务人能够在约定的限期内偿还债权人贷款,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第三人。

      我国的法律将物权分为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如果在借贷关系中有担保人的,那么,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什么呢?  (一)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二)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三)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抵押加保证。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贷款担保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担保责任的分类有什么?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也就是在债务人被起诉、强制执行后仍然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一方或两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若是在建立债务关系时,债务人可以提供担保,那么此时债权人的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由于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故此在给债务人担保时,需要明确具体是哪种担保方式,然后需要注意看一下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否与之前协商的结果一致。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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