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应该是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短不得少于三十日,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具体的期限则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合理地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短不得少于三十日,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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