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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直接占有抵押物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54


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实现,经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

      那么在债务人未及时足额时,债权人是否可以占有抵押物呢?近日,花山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8600元。

      2016年原告向被告公司借款,并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原告车辆作为抵押物。

      后原告到期未按时归还借款,经被告公司多次催要仍然未归还。

      2020年4月23日,被告公司将原告上述抵押车辆拖走,2020年4月28日,原告向派出所报警,称其抵押贷款的车辆被人开走。

      后经过双方协商,原告归还借款。

      2022年3月10日,原告取回案涉车辆。

      法 官 说 理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公司约定原告车辆为涉案债务抵押车辆,但被告公司只能在实现债权时对该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能扣押。

      即使原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公司亦应通过合法的程序主张债权,而不能当然享有对该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故被告公司非经抵押人同意,依法不能占有、使用、处分该抵押车辆。

      该案中,被告公司无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将上述车辆交由该公司保管并使用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公司占有案涉车辆没有合法依据,应属于侵犯抵押人对抵押车辆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车辆占有期间的使用费。

      原告在2020年4月28日报警称自己车辆被拖走,说明其当时已经知道自己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但事后其未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要回车辆,且其在知道因自己未偿还借款而被拖走车辆后,也未主动及时归还借款,解决纠纷,故其对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责任,其应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 官 提 醒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是在实现债权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能占有、使用抵押物,因为占有、使用抵押物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需要予以赔偿。

      来源: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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