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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认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620


【简述】借了亲戚的名买房,亲戚却将房子卖给了他人,因为双方的亲戚关系,当时并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这借名关系到底该如何认定?案情经过:江男与齐女系夫妻关系,因双方资信问题,无法办理购房贷款,经商量双方以齐女表姐刘女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按揭贷款。

      后江男与齐女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江男所有,齐女之父也予以签字。

      离婚后江男未及时占有房屋,后其发现刘女将案涉房屋出卖给了他人。

      故江男以刘女恶意处置其房产为由,将齐女、刘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出卖房屋所得的实际款项,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被告刘女说,我与江男、齐女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出售的案涉房屋是我自己所有。

      【案件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江男与齐女2010年10月登记结婚,2015年8月协议离婚,齐女与刘女系姨表姐妹关系,2011年刘女与恒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案涉房屋。

      本案焦点:第一,江男交款在前,刘女更名在后。

      第二,房屋实际还贷人为江男。

      第三,房屋系江男装修。

      第四,江男与齐女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归属作出约定。

      法院认为,江男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与齐女系案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

      在两人为实际购房人,但房屋买卖合同为刘女签订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江男、齐女与刘女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法院终判决齐女与刘女返还江男房屋售房款85万元及利息。

      经二审、再审后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议】随着房产价值的高涨及社会财产观念的变化,家庭亲属间的借名买房风险也日益增加,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如确需借名买房,实际购房人应与名义购房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实际购房人作出交付购房款、还贷、装修房屋等行为时,应留存好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收货单据、转账记录等实际购买使用或控制房屋的证据,确保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利用充分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山东高法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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