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经济纠纷案例 >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实务的几点探讨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实务的几点探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281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经过多年的发展,很多从事出借业务的主体已经具备了高度的专业化能力,在实际业务中各种形式的借贷模式被层层法律框架所粉饰,借款人通过各种路径也学习到了形形色色的法律知识予以抗辩,本文从借款人视角,重点为读者梳理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中维权焦点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据统计估算,2016、2017、2018、2019、2020年我国民间借贷的总量约是5.4万亿、6.1万亿、7.3万亿、8.6万亿、8.2万亿,排除疫情影响,可见其规模逐年增大,其中2017年的总量就约占银行贷款总量的10%~20%。

      从历年裁判案件数量看,民间借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当年裁判的案件数量从2016年的74.3万件增长到2020年的192.34万件,年均增幅高达20.9%,远高于贷款总额8%的年增长率。

      经济的高速发展的今天,融资的需求愈加旺盛,鉴于金融监管的高压,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逐步收紧,完全不能满足很多借款主体的借贷需求,尤其是近几年的新冠疫情给市场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批更加谨慎,更是为民间借贷的活跃创设了更大的空间。

      其中,民间借贷的便利性对应出传统金融冗杂的办理手续,一般当天可以完成办理;风控的随意性对应了高违约率;高收益性对应了出借人的高不良率。

      二、民间借贷主要争议的焦点在民间借贷中,未形成书面文件的案件众多,往往在签订的合同中也对具体的细节有所疏忽,造成后期借贷双方正义的焦点,虽然民法典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有所规定,相对于实务层面较为宽泛,相关的当事人很难对核心问题有比较明确的策略。

      1、管辖问题在民间借贷中管辖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定管辖、约定管辖中,实务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或未约定管辖的情况比较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规定中当事人对“有实际联系”的认识较为模糊也造成一些案件不被受理或者驳回。

      因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差异化,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当事人因诉讼而产生的成本会不成比例的增加,为了平衡传统的“原告就被告”一般管辖的弊端,《民法典》第511条第3项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给付货币义务的履行,以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在签订管辖的前期好提前做好管辖约定,提前约定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

      2、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超过确定的偿还期后可以起诉,诉讼时效是3年。

      3、本息计算问题(一)借期内利息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二)逾期利息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

      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4、送达问题在借条出借需要约定送达地址,便于后期送达与执行。

      5、费用承担问题(一)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二)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三)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四)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五)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六)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七)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

      (八)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应该约定违约方对诉讼费用的承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6、担保问题(一)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按照主债权的管辖进行管理,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如果没有约定的,因为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的范畴,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借款人的维权策略的几点建议1、如何在法律环节中降低成本(一)选好借条(在下文中会上传)(二)借条范本2、如何在与诉讼中争取自身的权益(一)?约定好违约责任(二)?在出借的同时,收集好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借条,好使用银行转账。

      (三)?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

      (四)?善于使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比如担保人和抵押物。

      (五)?选择律师进行诉讼。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